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
管理
第二章管理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領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成立由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科技、旅游、統計等主管部門組成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綜合協調機構(以下簡稱綜合協調機構)。綜合協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
?。ǘ┙M織擬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相關制度,協調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中的重大事項和行政執法爭議;
?。ㄈ┙M織擬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工作計劃,檢查和督促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環境保護工作;
?。ㄋ模┙M織擬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實績考核目標責任,并組織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目標責任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考核。
綜合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條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投入,促進環境保護、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十一條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發布工作。
第十二條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產業布局規劃和權限內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指導工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推進生態工業園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管網配套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布局工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負責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的綜合協調及建設專項資金的籌集、安排和管理;
?。ǘ┴斦块T負責辦理本級財政涉及鄱陽湖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支出和有關政策性補貼、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ㄈ┕I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和信息化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產業政策組織實施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設備的淘汰工作,推進工業清潔生產;
(四)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控制、耕地質量保護、草地資源建設與保護和農業動植物資源的保護;
(五)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植樹造林,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及相關濕地資源的保護,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和森林公園的建設管理;
?。┧鞴懿块T負責水資源保護和管理、水域及岸線防洪安全管理、河道采砂監管和水土流失防治;
(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及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ò耍┳》亢统青l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鄉規劃的實施和指導城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網配套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及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ň牛┙煌ㄟ\輸部門負責正常的航道疏浚養護、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
?。ㄊ┞糜沃鞴懿块T負責旅游資源的開發、監督管理和保護;
?。ㄊ唬┙y計主管部門負責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定期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十二)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環保技術研究和環保技術成果推廣。
其他有關部門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管理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職責。
第十三條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經征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后,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構建區域生態功能保護結構體系、保護水環境安全、保護濕地資源、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合理處理處置固體廢物、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
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是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的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農業發展、防洪抗旱與水資源利用、城鄉建設、旅游發展、自然保護區發展等規劃應當與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補償機制,設立生態補償專項資金。
生態公益林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行生態補償。
因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以及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需要,使濕地資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湖區專業漁民因禁漁期造成生活困難的,應當給予必要的生活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省農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應當逐步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考評機制,提高生態指標考核權重系數。湖體核心保護區生態指標考核的權重系數,應當大于經濟指標權重系數;濱湖控制開發帶生態指標考核的權重系數,應當大于高效集約發展區生態指標考核的權重系數。
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實績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其主要負責人任職、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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