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庫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城市規劃與建設
第二章 城市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六庫城市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六庫城市詳細規劃,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專家論證,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
城市規劃的變更,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經批準的變更方案,縣人民政府應當在30日內公布。
第十一條 建設地段的詳細規劃覆蓋率應當達到100%。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得批準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工程和建設項目,應當在建筑造型、建筑風格、建筑材料、景觀設計和色彩上,體現地方特點和民族特色。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城區建設和老城區改造,應當按照規劃將人防、道路、給水、排水、供電、消防、避雷、通信、廣播電視、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設施與主體工程統一設計、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城市工程項目的管線設置,應當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所有供電、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給水和雨、污分流等管道應當入地埋設。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外露管線。
人行道及公共建筑應當設置盲道、殘疾人無障礙通道。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排路壩、賴茂、小沙壩、老六庫、登埂、新建、丙腮壩等農村村民住宅的建設,應當符合六庫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建設項目應當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建設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設施、安全標志。道路兩側的防護設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工程竣工后,不得隨意加層、加寬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確需加層、加寬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禁止侵占河道、公路產權用地。
涉及河道、公路產權用地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水、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具有街道功能的公路,由交通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投資、建設、養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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