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各類管線及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依法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重要建筑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一)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以及現狀地形圖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點;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規范和相關法規、規章等,出具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點及其附圖;
(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要點后,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設計單位應依照規劃設計要點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設計。
進行一百一十千伏以上高壓輸電工程及跨縣(市)、區的輸油、輸水、輸氣等管線工程和重要的交通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持建設工程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現狀地形圖等材料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點及其附圖。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類);
(三)使用土地的有關權屬證明文件;
(四)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五)建設、水利、環保、人防、文物等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出具的審查意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需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區域交通影響較大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對區域市政管網影響較大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市政管網承載能力評價報告。
第三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土地使用證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依法需要水利、環保、文物等有關部門出具審查意見的,應當由有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對違反水利、環保、文物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臨時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批準手續。
第四十一條 經批準的臨時建設工程不得轉讓、抵押,不得改變使用性質,房管部門不得對其確權發證。
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使用期滿后確需延期使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使用期滿,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行拆除,并清理場地。
在使用期內,因城鄉規劃建設需要拆除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服從城鄉規劃,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二條 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原審批部門不得批準。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滿一年,建設工程未依法辦理相關開工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進行集中成片建設的,應當先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并納入統一改造計劃,按照規劃要求同步實施。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和綜合協調。依附道路建設的地下管線,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同步鋪設;有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地下公共管溝。已經建成地下公共管溝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開挖鋪設管線。
已有的地上管線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時序改造入地。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周期內,按規劃同步完成相關配套設施建設。分期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各類配套設施的建設時序,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期完成。
第四十七條 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應當公示的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將總平面圖、主要立面圖或者效果圖、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建筑后退道路紅線和用地地界以及與周邊建筑的距離等內容向社會公示。其中,建筑類建設工程應當在建設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八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類)核發后,建設工程放線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告牌,公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直至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完成。
第四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不一致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不得為該建設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或者開工手續。
申請房屋預售許可的內容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不一致的,房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預售許可手續。
第五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劃許可內容放線。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負零前或者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驗線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驗線。驗線合格的,方可繼續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規劃核實申請:
(一)現狀竣工圖及成果報告書;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放驗線資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現場核實,對符合要求的,發放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明;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發放核實證明并書面說明理由。
建設工程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備案手續,房管部門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資料。
第五章 鄉村建設規劃管理
第五十二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進行公共設施、企業、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書面申請;
(二)建設工程批準文件;
(三)現狀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四)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五)現狀地形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住宅建設,村民應當持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建設圖紙等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初審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報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的初審意見后,應當在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書面說明理由。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滿一年未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路、鐵路兩側,村鎮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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