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總則與規劃建設
【頒布單位】 河南省鄭州市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 2012-08-22
【生效時間】 2012-08-28
【時效性】 有效
《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已經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2年4月26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2年7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8月22日
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2012年4月26日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市區規劃區、上街區規劃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城市園林綠化發展目標,保障城市園林綠化發展所需用地和資金,逐年增加綠地面積。
第四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城管、價格、水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因地制宜、節約資源,注重植物景觀營造、生物多樣性保護和鄉土植物應用。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社區及其他組織,應當引導本單位人員、在校學生、居民等履行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園林綠化科學知識、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增強公民履行綠化義務和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
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九條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的現狀,確定各類綠地界線坐標,劃定綠地界線,并向社會公布。
綠線確定后,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建設確需調整的,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不減少規劃綠地總量的前提下,應當征求同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照規劃審批權限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留足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的綠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舊城區的綠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新建區內,每十平方公里應當規劃預留至少一處占地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公園用地,每一平方公里應當規劃預留至少一處占地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用地。
第十一條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指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居住區(含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綠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單位庭院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醫療衛生、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紅線寬度(包括綠化帶)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鐵路、河渠兩側和湖泊、水庫沿岸的防護綠地寬度,不低于三十米。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建設工程項目屬于舊城區改造項目的,其綠地率指標可以降低,但不得超過五個百分點。
第十二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建設工程項目屬于舊城區改造項目,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執行確有困難的,經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綠地率指標可以再降低,但不得超過三個百分點。
因降低綠地率指標減少綠地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就近補建;無法補建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易地代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在城市國有土地上建設道路防護綠地和居住區以外的公園綠地,建設用地由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采取劃撥方式供應。
第十四條 綠地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道路綠地、居住區以外的公園綠地,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三)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除外)、居住區內的公園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鐵路、河渠、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的綠地,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建設責任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建設、方便養護管理的原則確定。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應當依法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設計、監理、施工單位。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監理、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等有關規定對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將附屬綠化費用納入投資預算。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審查;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綠化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后,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居住區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居住區內綠地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示。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制作綠地平面圖標牌,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禁止在居住區內綠地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條開發利用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規范,不得影響樹木正常生長和綠地使用功能。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辦理有關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征求同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積極推廣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機關、事業單位和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適宜屋頂綠化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
第二十二條公園、綠化廣場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
第二十三條行道樹應當選用壽命長、抗逆性強、遮蔭效果良好的樹種。
提倡道路單側種植雙排以上行道樹。
第二十四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線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線不得影響樹形完整及樹木生長,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規范與樹木及其他綠化設施保持距離,必要時采取保護措施。
新建管線和新種樹木,應當服從規劃,本著后建讓先種、后種讓先建的原則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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