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古城古鎮保護規劃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六條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經批準公布后,所在地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批準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現場公告牌、新聞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范圍。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所在地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批準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完成相應的保護規劃,并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改造利用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生態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及其保護要求;
(五)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名錄及其保護措施;
(六)歷史建筑名錄及其保護要求;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要求;
(八)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承擔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具有甲級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或者同時具有乙級以上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乙級以上文物保護規劃編制資質。
第十九條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保護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通過論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保護規劃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應當舉行聽證。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以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二十條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組織編制機關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時,應當將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二十一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自收到報批的保護規劃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保護規劃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
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是保護和管理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保護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保護規劃的,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專題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重新報送審批和公布:
(一)保護規劃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調整,影響原保護規劃實施的;
(二)新發現地下遺址等重要歷史文化遺存,確需修改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的歷史文化遺存與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因國家重大工程建設,確需修改的。
第二十四條 編制或者修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規劃,應當體現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保護的要求。
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應當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歷史文化街區、名鎮保護范圍內的區域,不再編制相應區域的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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