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已認定為非物質 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予以撤銷,責令返還保護經費和傳承補貼,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不履行職責,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流失或者場所損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保護管理職責的;
(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評審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不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造成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失傳的;
(四)貪污、挪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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