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和其他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保護規劃,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并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保護規劃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負責執行。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文化主管部門可以認定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應當具有該項目相對完整的資料,具備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和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及條件。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經文化主管部門組織五名以上專家評議、公示后,由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占擁椖康膶嵨?、資料,并登記、整理、建檔;
?。ǘ┩扑]代表性傳承人;
?。ㄈ┍Wo該項目相關的文化場所;
(四)開展該項目的展示展演活動;
(五)為該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六)制定并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定期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ㄆ撸┢渌麘斅男械穆氊?。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保護職責并拒不改正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撤銷其保護單位資格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重新認定;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履行保護職責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另行認定。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人選,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請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征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
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的推薦材料或者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ㄒ唬┍煌扑]人或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ǘ┰擁椖康膫鞒凶V系以及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學藝與傳承經歷;
?。ㄈ┍煌扑]人或者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ㄋ模┍煌扑]人或者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ㄎ澹┢渌f明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條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法定條件。下列人員不得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一)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
?。ǘ┪幕鞴懿块T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ㄈ┢渌恢苯訌氖路俏镔|文化遺產項目傳承活動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依法履行義務,并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_展傳授、展示技藝、講學以及文藝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享受人民政府規定的傳承人補助費;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文化主管部門予以支持;
?。ㄋ模┨岢龇俏镔|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建議;
?。ㄎ澹┢渌c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活動經費、場所等方面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活動。
第二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本行政區域內代表性傳承人的情況報送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依法保護其享有的知識產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給予項目保護傳承經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給予傳承人補助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擠占前款規定的項目保護傳承經費和傳承人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
鼓勵采取與經貿、旅游相結合的方式保護和傳承具有生產性、表演性或者觀賞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節慶、文化活動、當地民間習俗等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館(站)內設立專門展室,或者根據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的公共文化設施,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收藏和研究。
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動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護。
嚴禁亂采、濫挖或者盜獵、盜賣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名錄稀礦產、動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直接關聯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劃定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專門檔案,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前款所稱標志說明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名稱、級別、簡介和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文化機構在遵循自愿原則的基礎上,可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進行征集、收購。收購時,應當合理作價,并向所有者頒發證書。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給政府設立的文化機構收藏、或者委托政府設立的文化機構保管或者展出。對捐贈者,應當予以表彰,并頒發捐贈證書;對委托者,應當注明委托單位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研究機構,興辦專題博物館,開設專門展室,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和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專題展示、專欄介紹等方式,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因地制宜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活動,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教育列為素質教育的內容。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資金資助、物資支持、提供場所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活動。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研究機構、大專院校參與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法研究。
鼓勵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地區和國際交流合作。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的建設,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傳承等各類專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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