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建筑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建筑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列入政府節能考核內容。
省、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筑節能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己嗽u價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并通報下一級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條 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監察、審計、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節能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標準耗能加價費的收取、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和糾正截留、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節能知識納入相關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查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與產品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筑節能信息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建筑節能專項驗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節能監測系統、用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擅自改動或者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報送能耗情況或者上傳分項能耗數據的;
(二)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改造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認定的技術與產品作為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宣傳、銷售和使用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用戶,供熱企業不按照用熱量收費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對象、征收范圍、征收標準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
(二)截留、挪用建筑節能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標準耗能加價費的;
(三)對未取得建筑節能認可文件的建設工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
(四)對違反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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