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島市歷史建筑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總規與歷史建筑的認定
【頒布單位】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文字號】 青政辦發〔2012〕10號
【頒布時間】 2012-03-17
【生效時間】 2012-03-22
【時效性】 有效
青政辦發〔2012〕10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歷史建筑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青島市歷史建筑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歷史建筑的保護,規范歷史建筑的管理,傳承青島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筑的認定、保護、利用和管理。本辦法所稱歷史建筑,是指經市、各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青島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條歷史建筑的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分類保護、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筑保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
第五條城鄉規劃、房產、建設、文化、文物、土地、園林、財政、城管、旅游、公安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歷史建筑的認定
第六條歷史建筑分為優秀歷史建筑和一般歷史建筑。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建(構)筑物,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筑:
(一)反映城市發展歷程的,具有時代特征或標志性的建(構)筑物;
(二) 具有歷史事件紀念意義的建(構)筑物;
(三) 構成歷史城區整體風貌特色的建(構)筑物;
(四) 體現城市地域特色的傳統民居;
(五) 名人故居、舊居;
(六) 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等;
(七) 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構)筑物。
第七條歷史建筑的認定,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房產、文物等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委托具有甲級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準備相關材料,征詢社會意見,組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經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各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名錄。
優秀歷史建筑從一般歷史建筑中評定,其保護措施參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辦法實施。
第八條未經批準不得遷移或者拆除歷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市、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遷移、拆除歷史建筑,建設單位應當做好建筑的詳細測繪、信息記錄和檔案資料保存,并及時報送房產主管部門。
第九條社會組織和個人發現有保護價值但尚未確定為歷史建筑的建(構)筑物,都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保護建議和保護措施,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認定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山東】德州以旅游規劃引領全市旅游產業2014-02-10
- ·濟南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條例2013-01-06
- ·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12-12-11
- ·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辦法2012-10-24
- ·威海市區城鎮建筑外立面建設管理暫行規定2012-10-17
- ·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2012-10-17
- ·青島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2012-08-28
- ·日照市綠道管理辦法2012-08-20
- ·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2012-08-14
- ·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2012-07-26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