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可再生能源與用能系統運用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等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規劃,并采取鼓勵措施,推進太陽能、地熱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進行評估;具備利用條件的,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供應熱水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政府投資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
鼓勵具備條件的既有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七條 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新建建筑,應當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技術設計,并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利用條件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八條 居住建筑采用地熱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應熱水的,其用電價格不得高于居民用電電價。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三十九條 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改動或者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定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節能工作崗位責任,加強建筑用能系統監測、維護和能耗計量管理。
第四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定期將能耗情況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對上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能源審計制度,組織對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進行能源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審計結果進行節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保證節能監測系統正常運行,并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節能監測系統聯網,實時上傳分項能耗數據。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標準。超過用電限額標準的,征收超標準耗能加價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共建筑超標準耗能加價費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全額納入財政管理,??钣糜诩扔薪ㄖ澞芨脑臁?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企業的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并制定供熱企業能源消耗指標;供熱企業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應當要求其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四十五條 供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供熱企業應當改進技術裝備,實施計量管理,并對供熱系統進行監測、維護,提高供熱效率,保證供熱系統的運行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
第四十六條 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內空調的溫度設置,夏季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攝氏度,但有特殊用途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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