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新建建筑節能與既有建筑節能
第三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十六條 編制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應當優化城市空間布局,統籌考慮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筑技術在建筑中的應用。
編制城市、縣城、鎮詳細規劃,應當在建筑物布局、形狀、朝向、采光、通風、密度、高度和綠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建筑工程提出的規劃條件、規劃設計要求,應當包含建筑節能的內容。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大型公共建筑項目提出意見,應當依據建筑節能評估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合理用能評估報告作出。
設計方案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設計企業編制的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項說明,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專篇,并明確建筑圍護結構、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的節能措施與技術指標要求等內容。
第十九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節能審查。未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及相關規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應當編制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方案,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建筑節能工程施工的相關標準規范施工。
施工企業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應用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從事建筑節能工程施工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建筑業企業專項資質。
第二十一條 監理企業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規范對施工活動實施監理。發現施工企業未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規范進行施工的,監理企業應當要求施工企業改正;施工企業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裝。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企業、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相關規定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筑節能信息。
第二十三條 建筑節能各分項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建筑節能專項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成施工企業整改。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報告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實。符合要求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建筑節能認可文件。建筑節能認可文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資料。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標、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五條 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居住建筑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公共建筑應當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同時安裝節能監測系統。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建筑屋頂、墻面等部位實施綠化,降低建筑能耗;屋頂綠化面積可以按照規定折算為建設項目綠地率指標。
第二十八條 建筑節能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圍護結構保溫工程的保修期限為十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既有建筑節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對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等組織進行節能改造。
省直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由省直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在實施舊城區改造、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時,應當按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同步進行建筑節能改造。既有建筑進行圍護結構裝修和用能系統更新時,應當同步實施建筑節能改造。
同一熱源或者換熱站供熱區域內的既有建筑,應當按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統一實施節能改造。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居住建筑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的標準和要求。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執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激勵政策,推動社會資金參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筑和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專業經營單位和建筑所有權人按照規定共同承擔。
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資金支持、稅收優惠和融資服務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應當率先進行節能改造。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標準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和節能監測系統。
第三十三條 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其建筑節能改造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作為節能改造實施主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政府指定的機構作為節能改造實施主體。
住宅節能改造應當充分征求業主意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方可實施節能改造。業主應當配合節能改造工程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完成后,節能改造實施主體應當按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標準組織驗收,并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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