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保護管理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綠化植物和設施的管護,按照專業管護與社會養護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地段責任制,保證植株健壯、設施完好。
第二十六條綠地和綠地外樹木的養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居住區以外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及行道樹,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和樹木、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內綠地,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 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縣(市)、區財政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四)臨街單位、居住區、門店負責其門前自建綠化的養護。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和樹木養護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七條禁止擅自改變規劃綠地性質和用途。因城市建設和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劃審批權限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八條禁止改變公園綠地性質和用途。改變其他綠地性質和用途的,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就近建設不少于同等面積、不低于同等標準的綠地;無法就近建設的,按照易地綠化代建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因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經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沿街花壇、綠籬、草坪的,應當繳納綠地臨時占用補償費。
臨時占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恢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三十條在公園綠地周邊規定區域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辦理有關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征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影響綠化植物正常生長,不得遮擋城市園林綠化景觀。
第三十二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偷盜、踐踏、損毀樹木花草;
(二)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在樹木上懸掛廣告牌;
(三)在樹旁和綠地內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質、堆放雜物、取土、焚燒;
(四)在綠地內擅自設置廣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五)擅自拆除綠籬、花壇、草坪;
(六)在綠地內擅自擺攤設點、停放車輛;
(七)在居住區以外的公園綠地內擅自設置經營性設施和項目;
(八)污染、損壞建筑小品及游藝、休息、澆灌、照明等設施;
(九)其他損壞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對園林景觀路實行重點保護,禁止違反規劃在道路綠地內開設通道。道路防護綠地或者帶狀公園寬度在二十米以上的,其外側應當規劃建設輔道。
第三十四條綠化植物妨礙公共交通的,園林綠化管養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因影響電力、通訊線路安全、工程施工或者其他非養護原因需修剪行道樹的,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組織修剪。
第三十五條加強綠化植物的病蟲害防治,推廣生物防治技術,建立蟲情、病情、疫情測報、防治制度。
嚴格執行苗木、種子檢疫制度。引進的種子、苗木應當按規定經植物檢疫部門檢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引進、種植。
第三十六條對古樹名木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重點保護,嚴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嚴防人為和自然的損害。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或者個人養護,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技術指導,制定養護辦法及技術措施,建立檔案、設置標志。
第三十七條對下列未列入古樹名木的大樹實行重點保護,非因自然枯死、達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所必須的,不得砍伐、移植:
(一)法桐胸徑四十厘米以上或者樹齡五十年以上的;
(二)泡桐、梧桐、楊樹,胸徑六十厘米以上的;
(三)常綠樹種胸徑三十厘米以上的;
(四)其他樹種胸徑五十厘米以上的。
第三十八條行道樹樹干周圍應當實施透水、透氣覆蓋。
修剪、移植、砍伐行道樹應當由園林綠化專業養護單位實施。行道樹缺株的,應當按照園林植物種植規范及時補栽。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不得砍伐、移植樹木。
經批準砍伐、移植他人樹木的,應按規定予以補償。
砍伐、移植樹木,堅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和就近移植的原則。
第四十條申請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建設工程施工所必須的;
(二)發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安全的;
(四)妨礙交通的;
(五)樹齡已達更新期的;
(六)密度過大需要間伐、間移的;
(七)改造綠化設施所必須的;
(八)其他原因所必須的。
第四十一條砍伐、移植樹木的審批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市區公園綠地(不含居住區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及公共道路范圍內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在市區單位、居住區內的,由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在縣(市)、上街區范圍內的,由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對砍伐、移植樹木和臨時占用綠地的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批準砍伐、移植樹木和臨時占用綠地的,發放許可證。
因搶險、救災、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需砍伐、修剪樹木的,可以先行砍伐、修剪,同時報告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險情消除后十日內,砍伐、修剪單位應當向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四十三條經批準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栽。
補栽的樹木胸徑不得小于五厘米,并保證成活。
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補栽或補栽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繳納樹木補植費用,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補栽。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河南】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13-10-25
- ·洛陽市城鄉規劃條例2013-01-06
- ·周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周口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2012-08-28
- ·洛陽市邙山陵墓群保護條例2012-08-06
- ·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信陽市城鄉規劃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2012-08-02
- ·關于進一步加快河南省旅游業發展的決議2012-07-20
- ·2011年河南省加快產業產品結構調整體方案2012-07-11
- ·河南省關于加強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有關問題的決議2012-07-11
- ·鶴壁市新型農村社區規劃建設內容和標準(試行)2012-07-04
-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2011年加快旅游業發展工作方案的通2012-04-18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