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建設的意見
基本內容
三、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制度的基本內容
各地要按照“規劃管控、計劃調節、標準控制、市場配置、政策鼓勵、監測監管、考核評價、共同責任”的框架體系,重點建立健全以下八項節約集約用地制度: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控制度。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科學確定各類建設用地總量,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布局、結構和時序安排;實行以人均建設用地為基本標準的城鎮工礦用地規??刂疲凑胀恋乩每傮w規劃確定的人均建設用地標準從嚴控制規劃期內城鎮工礦用地;實行農村建設用地規??刂?,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確保農村現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實行建設用地布局和結構控制,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各區域、各業發展用地,強化產業發展、城鄉建設、基礎設施布局、生態環境建設等相關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實行耕地和基本農田總量及空間(布局)控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并實行永久保護;實行建設用地功能區控制和空間管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擴展邊界和禁止建設邊界,劃定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落實建設用地管制邊界和管制區域;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上向下逐級控制,下一級規劃不得突破上一級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和分區管制規定;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公告和調整評估制度,規劃編制要擴大公眾參與,規劃一經批準應依法予以公告;調整規劃的,必須就調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進行評估,依法組織聽證和專家論證,并向社會公示。
(二)土地利用計劃調節制度。加強和改進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和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數量,降低經濟發展對土地資源的過度消耗;實行差別化的計劃區域調節政策,依據國家區域發展戰略,從嚴控制東部發達地區新增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合理安排中部和東北地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適當增加西部欠發達地區未利用地計劃指標;實行有保有控的產業用地政策,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和農民住房、環保、醫療衛生和現代服務業用地,合理安排重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產業、新工藝、新產品項目用地;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圍填海用地和盤活存量建設用地;鼓勵符合條件的地區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調整利用和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
(三)建設用地使用標準控制制度。實行建設項目用地準入標準,修訂和實施限制禁止用地目錄,控制資源消耗高、環境危害大、產能過剩、土地利用強度低、投入產出效益差的項目用地;實行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指標控制,完善科學可行的建設用地標準體系,修訂和實施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指標,合理確定城鎮規劃區范圍以外的農村宅基地和宅基地建筑占地最高控制面積,控制建設項目用地規模,逐步形成覆蓋城鄉、覆蓋各類產(行)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標準體系;實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控制,適時修訂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明確工業項目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綠地率、非生產設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標要求,實現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和優化配置;探索建立經營性建設項目投資和產出標準體系,綜合評定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四)土地資源市場配置制度。實行土地資源市場配置,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配置方式;實行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有償使用,縮小劃撥供地范圍;堅持和完善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依據規劃確定用途,通過市場競爭確定土地價格和用地者;加快推進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按有關規定采取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鼓勵集體土地使用權人以土地使用權聯營、入股等形式興辦企業,盤活利用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
(五)節約集約用地鼓勵政策制度。實行開發區節約集約用地鼓勵政策,完善開發區節約集約利用評價、考核與升級擴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相掛鉤的激勵機制。實行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鼓勵政策,深化完善工業用地提高利用率和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價款的規定;實行優先發展產業的地價政策,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鼓勵地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完善地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配置方式、地價確定、權利設定和登記制度。實行城市改造中低效利用土地“二次開發”的鼓勵政策,在符合法律和市場配置原則下,制定規劃、計劃、用地取得、地價等支持政策,鼓勵提高存量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六)土地利用監測監管制度。實行土地供應全程監管,以供地前發布實施供地計劃、供后規范履行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為重點,以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為基礎的綜合監管平臺為支撐,對土地供應總量、布局、結構、價格和開發利用情況實行全面監管,形成“全國覆蓋、全程監管、科技支撐、執法督查、社會監督于一體”的綜合監管體系;實行土地利用巡查,以鄉鎮國土所為平臺和依托,以建設項目開工、竣工、土地用途改變、土地閑置、土地開發利用強度為重點,開展動態巡查;實行土地開發利用信息公開,定期公布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用地、合同履行等情況,擴大公眾參與,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七)土地利用評價考核制度。實行城鄉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考核,以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建設用地面積下降為考核重點,定期公布考核結果,作為控制區域建設用地規模、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依據;定期開展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開發區升級、擴區的依據;開展重點城市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潛力評價,全面掌握城市建設用地利用狀況、集約利用程度、潛力規模與空間分布,評價結果作為科學用地管地、制定相關用地政策的重要依據。
(八)節約集約用地共同責任制度。努力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對節約集約用地的領導,加強部門協同聯動,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著力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共同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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