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法律責任與附則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公職人員處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調整、變更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定和保護規劃的要求履行審批和其他保護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法擴建、新建處罰。違反本規定,未經規劃部門批準,在歷史文化街區內進行擴建、新建等建設活動或未按批準方案實施的,由規劃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法改造、修繕、拆除處罰。違反本規定,未經規劃部門批準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區內進行改造、修繕、裝修、拆除建筑等建設活動或未按批準方案實施的,由規劃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消防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由公安消防部門責令違法單位或個人及時整改,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法安裝廣告牌匾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的,由各級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規劃、公安等部門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法噪音管制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防治法》,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社會噪聲和交通噪聲,文化部門負責依法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噪聲,環保部門負責查處工業噪聲和建筑施工噪聲。查處時主管部門沒收超標音響設備并按相應法律予以處罰,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違法經營處罰。在歷史文化街區內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需要前置許可的經營戶其違法行為由前置許可部門依法牽頭組織查處,不需前置許可的經營戶其違法行為由工商部門依法組織查處。
第三十七條 其它處罰。違反本規定其它條款的,由規劃、文化和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城區,是指經《北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劃定,能體現北海城市歷史發展過程或者某一發展時期風貌,需要保護控制的區域。
歷史城區包括北海老城和廉州古城。
(二)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成片集中、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2010年2月,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我市歷史文化街區:珠海路―沙脊街―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高德三街歷史文化街區、潿洲南灣歷史文化街區、鐵山港南康解放路歷史文化街區、合浦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合浦阜民路歷史文化街區。
(三)歷史建筑,是指經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應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筑物。
2009年,市政府公布的北海市第一、二批歷史建筑共63處。
(四)傳統風貌建筑,是指建成50年以上,能反映時代和地域特色,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由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從建設年代、建筑風貌、建筑材料等多方面進行考察認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公布的《北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和《北海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控制規定》、2006年公布的《北海市老城保護區房屋修繕改建管理辦法》、2004年公布的《北海市老城保護區規劃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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