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保護措施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歷史城區保護措施。加強歷史城區的整體保護,保持傳統的空間尺度、路網格局、城市風貌和建筑環境,保護其周邊海岸線、河流水系等歷史環境,嚴格控制歷史城區內建設強度和人口數量,完善基礎設施,改善居住環境。
第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控制要求。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的風格、體量、色彩、高度等必須符合保護規劃要求,與街區風貌特色相協調。各級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設控制地帶建設的審批管理。
第十七條 核心保護范圍內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要求。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因風貌要求建設坡屋頂和騎樓所增加面積不計入建筑面積,珠海路和中山路沿街增建騎樓面需與周邊騎樓和道路平齊),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新建和擴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必須符合保護規劃要求,地面鋪裝、建(構)筑物裝飾、體量等應與歷史風貌特色相協調。市、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游區管理委員會應組織相關部門改造完善街區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各級規劃部門會同文物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規劃審批管理,并報市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審批(合浦縣由其相應機構審批)。在審批之前應組織專家論證,并進行規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及時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 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修繕整治管理。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內的各類建(構)筑物進行分類保護管理,其修繕、整治和更新等活動,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修繕,必須保持原有體量和風貌,不得改變外觀特征,可改造提升內部適應現代化生活需要,建筑修繕方式以加固、修補為主。歷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占有人負有對歷史建筑保護的責任。
(二)與傳統風貌相協調的現代建筑改造,必須以保持歷史文化街區風貌的完整性為前提。
(三)與傳統風貌不協調的現代建筑,包括層高、屋頂、立面等方面不協調的,應當依照保護規劃采取相應的整治改造、降層拆除等措施,以達到風貌協調要求。
(四)建筑內部可安裝相應的生活設施,以適應現代化生活需要。
各級規劃部門會同文物部門負責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分類認定以及建筑修繕、整治審批管理。有較大影響的建筑修繕、整治需上報名城委審批(合浦縣由其相應機構審批)。
第十九條 修繕改造施工要求。歷史文化街區內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修繕)等施工應注意保護歷史環境,保護相鄰建(構)筑物的安全。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需要到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核心保護范圍內建筑裝修控制。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建筑的室內裝修、門面裝修風格應符合街區特色。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筑裝修審批。
第二十一條 核心保護范圍內建筑拆除管理。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范圍內所有建(構)筑物(包括核心保護區外的歷史建筑),未取得規劃主管部門許可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歷史建筑的拆除報自治區城鄉規劃部門審批。傳統風貌建筑的拆除或遷移由市規劃部門會同文物部門審查并上報名城委審批(合浦縣由其相應機構審批)。
第二十二條 核心保護范圍內危險建筑管理。對影響街區市容市貌和行人安全的殘墻斷壁、危險建(構)筑物,經申請人申請,住房管理部門應組織鑒定并按照鑒定結果要求所有權人予以修繕,所有權人不具備修繕能力時,可以提出申請,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游區管理委員會委托專門機構予以修繕或收購。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北海老城、廉州古城內應設置專門消防站,針對歷史城區建筑密度大、街巷窄的特點配備消防設備。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護歷史文化風貌需要無法達到規定消防標準的,由各級規劃主管部門與公安消防部門協商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由消防部門監督實施。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所有單位、居民和商業店鋪應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達不到消防標準的不得進行商業經營。由市公安消防部門會同規劃、文化、轄區政府等單位及相關專家制定街區消防安全標準。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在珠海路―沙脊街―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合浦阜民路歷史文化街區、合浦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等易然易爆危險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消防技術審查和指導,協同街區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廣告牌匾要求。歷史文化街區內廣告、招牌設置必須符合街區風貌要求,廣告業主應定期清潔維護。各街區統一設置小廣告張貼欄,規范小廣告張貼行為。
各級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規劃部門負責街區內廣告、店鋪牌匾的審批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廣告、招牌予以拆除,并會同公安部門、電信部門堅決打擊不法分子黑廣告。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規劃、住建、文化、旅游等部門制定廣告和招牌標準。
第二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歷史文化街區內亂刻亂畫、亂擺亂搭、流動經營、發放傳單、放養家禽寵物、隨地亂扔垃圾等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破壞環境景觀位置安裝空調外掛機、信號接收器等設備。各級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市容環境管理,并會同規劃、住建、文化制定環境景觀標準。
第二十六條 綠化管理。各級園林部門應對歷史文化街區內樹木加強管理,對有保護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建立檔案,設置標識,增加綠化和環境小品。鼓勵市民彩化環境,美化街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街區內的花草、樹木及園林綠化設施。
第二十七條 環境噪聲管制。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環境噪聲執行2類功能區標準,晝間控制在60分貝以內,夜間控制在50分貝以內。所有商家及住戶使用的音響設備最大輸出功率不得大于200W。產生較大噪聲的建設活動不得在晝間(12:00-14:30)和夜間(22:00至次日凌晨6:00)進行。需要在室外開展的公益性活動、群眾性民族文化活動、社區活動,組織者應向文化部門申請。禁止在核心保護范圍內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高聲招攬生意。
各級環保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噪聲監管。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取得50米以內所有住戶的同意后,各級文化部門方可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各級公安、文化、環保部門加強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和使用設備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開發利用。鼓勵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開設文化展覽、古玩字畫、創意設計、休閑餐飲、特色產品、旅游住宿等業態店鋪,禁止引進有污染、有公害的經營項目,逐步取締現有有污染、公害的經營項目。重點支持修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并利用建筑開展商業開發的項目。
各級規劃部門會同文化、工商、旅游、稅務、城管、環保、街區管理等部門制定相應鼓勵和稅收優惠政策。各級旅游部門負責經營項目業態預審,通過預審后方可辦理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 交通管制。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交通管制按照保護規劃要求,部分道路將逐步實行步行化或限時通行。
實行步行管理的街區內禁止除環衛、消防、公安、救護、慢行公交、檢修等特種車以外的機動車通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須下車推行,進入街區內的車輛應按相關規定要求停放。街區管理單位應為步行街區內居民提供貨運等相關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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