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總則與規劃管理
【頒布單位】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令2011年第61號
【頒布時間】 2011-12-15
【生效時間】 2012-02-08
【時效性】 有效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1號
《廣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3屆15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萬慶良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廣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本市地下空間資源,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保障地下空間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轄區內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
法律、法規對國防、人民防空、防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
結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地下空間。
第四條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應當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結合。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優先發展地下交通、垃圾處理、電力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鼓勵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和橫向相關空間連通開發。
第五條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管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建設工程管理、用地和產權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相應工作。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六條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地下空間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并與人民防空規劃、地下交通規劃、地下管線規劃等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七條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的發展方向和戰略目標編制,規劃期限與城市總體規劃保持一致。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的發展戰略、功能分區、用地規模和布局、交通體系,禁止、限制與適宜建設地下空間的范圍、環境保護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關內容;其中,屬于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述。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征求發展改革、人民防空、公安消防、環境保護、建設、林業園林、水務、交通、國土房管、文物、電力、軍事、信息化、應急管理、地鐵等單位的意見,并充分聽取有關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八條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范圍、使用性質、總體布局、開發強度、出入口位置和連通方式等內容。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已作出具體規定的地塊,不再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
第九條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應當堅持合理分層原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地下空間的分層以及各類項目之間的同層、相鄰、連通規則。
第十條編制地下空間規劃,應當優先安排地下交通、應急防災、公安消防、公共安全、人民防空、垃圾處理、電力設施、通信、水務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并劃定綜合管溝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間控制范圍。
第十一條結建地下空間項目應當隨地面建筑一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并與地面建設工程合并辦理規劃審批和許可手續。
單建地下空間項目應當單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和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地下空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應當明確地下空間使用性質、水平投影范圍、垂直空間范圍、建設規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的設置要求等內容。
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明確地下建(構)筑物水平投影坐標、豎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積、建筑面積、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間之間的連通要求等內容。
第十三條結建地下空間項目地下室邊線與用地界線和規劃控制線等的退讓距離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城市規劃對地下空間有統建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提出的設置要求,在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明確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等的具體位置,并且在申領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取得需利用地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訂立書面地役權合同。
地下空間分層開發利用的,應當共用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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