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產業項目庫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項目庫的管理
第四章 項目庫的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庫管理采取分級設置、分級維護、逐級推薦上報的原則進行。各設區市、縣(市、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建設維護項目分庫,并負責向上一級項目庫推薦入庫項目;省旅游局負責建設維護全省項目總庫,并組織省級重點項目庫的論證審核確定工作。各級項目管理單位應設專人負責本級項目庫的建設,負責入庫申請的初審、存檔和備案工作,確保本級項目庫建設與管理的連續性。
第二十條 項目入庫實行集中申報與常年申報相結合,以集中申報為主,常年申報為輔。項目申報期外如有確需申報入庫的項目,也可按程序和要求單獨申報作為補充。入省項目庫申報時間每年兩次,第一次為當年3月底,第二次為9月底。設區市、縣(市、區)項目庫申報時間自行確定。
第二十一條 項目庫建立的基本程序:入庫申請、入庫論證、入庫聯審、入庫上報、入庫反饋。入庫后的項目,應及時通知上報單位和業主單位;項目變更和進展情況,業主單位應及時告知本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并由該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項目庫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分級設置、逐級入庫,具體程序是:
(一)縣(市、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要求審核本級項目業主單位的申請,經論證審核后,存入縣(市、區)級項目庫,同時將要求入上級庫的項目和相關材料報設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二)設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要求審核本級業主單位和縣(市、區)上報要求入市級庫的申請項目,經論證審核后,存入市級項目庫,同時將要求入省級庫的項目和相關材料報省旅游局審核。
(三)省旅游局按要求審核省直單位和各設區市上報要求入省級庫的申請項目,經論證后進入省級項目庫。
第二十三條 項目庫實施動態管理,各級應根據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調整項目所在庫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及時調出項目庫:
(一)項目撤銷或被有關部門勒令終(中)止的;
(二)項目實施中途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實施的;
(三)項目實施中途被發現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四)項目入庫三年內仍不具備立項條件或項目實施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的;
(五)項目已實施部分質量低劣,與原申報標準相距甚遠的;
(六)被發現申報材料嚴重不實的;
(七)項目內容出現重大調整且未重新申報的;
(八)項目單位申請出庫的;
(九)省旅游局確認的其他情況。
對移出項目庫的項目,以后再次作為后備項目的,則需根據新的情況重新修編項目建議書后再入庫。
第二十四條 項目庫實行信息化管理。省旅游局負責開發項目庫軟件系統,各級應對項目基礎資料、入庫出庫信息、資金使用及效益評價等情況實施電子信息化管理,并視情建立電子項目庫管理系統。
第二十五條 建立項目庫建設的監督機制。為使項目庫建設工作有序,落到實處,省旅游局將對各設區市旅游局項目庫建設與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各設區市旅游局每年度要對各縣(市、區)項目庫建設進行一次專項檢查,重點檢查項目庫中項目建設的更新、落實、開工、竣工等情況,并認真開展自查,將自查及檢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省旅游局備案。逐步使我省項目庫建設形成“建成一批、開工一批、充實一批、儲備一批”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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