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業法規條例
2008-09-27
綠維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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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維修基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50%以下的罰款。對物業管理企業,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規定配備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
(二)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
(二)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使用性質的;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的;
(四)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進行經營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務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議,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七十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追究治安管理處罰責任。
七、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物業買受人,是指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購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委托,根據物業服務委托合同進行專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
物業管理區域,是指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劃定的區域。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物業買受人,是指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購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委托,根據物業服務委托合同進行專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
物業管理區域,是指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劃定的區域。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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