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1993年9月17日國務院批準 1993年10月5日農業部令第1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水生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所稱水生野生動物產品,是指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行使。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有關科研單位、教學單位開展水生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工作。
第五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章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
第六條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水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為制定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發展規劃、制定和調整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提供依據。
第七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和改善水生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保護和增殖水生野生動物資源。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國家重點保護的和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場所和生存條件。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侵占或者破壞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擱淺和因誤入港灣、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由其采取緊急救護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報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已經死亡的水生野生動物,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妥善處理。
捕撈作業時誤捕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立即無條件放生。
第十條 因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和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償要求。經調查屬實并確實需要補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重點保護的和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章 水生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二條 禁止捕捉、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捕捉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特許捕捉證:
(一)為進行水生野生動物科學考察、資源調查,必須捕捉的;
(二)為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必須從自然水域或者場所獲取種源的;
(三)為承擔省級以上科學研究項目或者國家醫藥生產任務,必須從自然水域或者場所獲取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
(四)為宣傳、普及水生野生動物知識或者教學、展覽的需要,必須從自然水域或者場所獲取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況,必須捕捉的。
第十三條 申請特許捕捉證的程序:
(一)需要捕捉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捕捉證;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捕捉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捕捉證;
(三)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捕捉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捕捉證。
動物園申請捕捉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在向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捕捉證前,須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申請捕捉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在向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捕捉證前,須經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負責核發特許捕捉證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特許捕捉證:
(一)申請人有條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獲得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種源、產品或者達到其目的的;
(二)捕捉申請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申請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時間、地點不當的;
(三)根據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現狀不宜捕捉的。
第十五條 取得特許捕捉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特許捕捉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捕捉,防止誤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破壞其生存環境。捕捉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向捕捉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查驗。
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捕捉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批準捕捉的部門報告監督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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