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濕地保護法面臨的五個難題
中國濕地歷經長時期開墾利用,在為發展經濟和穩定社會作出不可磨滅貢獻的同時,也遭到了嚴重的甚至毀滅性的破壞。大面積自然濕地的永久消失、濕地生物資源豐度的持續下降、濕地水資源污染和不合理利用等,已經造成了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持續退化,進而威脅著區域性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質量的安全。
近20多年以來,雖然中國陸續制定出臺了一批關于土地資源、水資源、生物資源保護以及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大大完善了中國環境資源保護與利用管理的法律體系,同時也對濕地保護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但是,由于區域性工農業生產與城鄉經濟的快速、不和諧發展,濕地重要性認識尚未完全轉化成政府和百姓的具體行動,非法或不合理占用濕地、大面積圍墾天然濕地、亂捕亂采濕地動植物、向濕地排放污水污物等現象依然普遍存在。因此,中國濕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需要有完善健全的法律體系與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綜觀中國現行濕地保護與管理相關立法,可以發現還存在以下一些需要彌補的缺陷:
1、濕地行政管理體制關系不順
“濕地”涉及多種類型土地資源,如沼澤、湖泊、灘涂、河流、草地、林地、海洋,甚至水庫和稻田等。因此,按照中國現行行政管理體制,林業、農業、環保、海洋、國土、水利、建設、運輸等部門都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對“濕地”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然而“濕地”又是涉及土地、水域、野生植物、航道、農田等的綜合體,所以多部門交叉管理現象十分普遍,十分不利于將“濕地”及其生態系統作為統一整體進行管理。
2、法律調整對象、范圍不明確
雖然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已經引入“濕地‘’概念,但其中去口沒有一部明確給出”濕地“概念的法律定義。也就是說,盡管按照”濕地‘’的科學概念和分類,它包括非常多樣和寬泛的內容,但是從法律層面上考察,“濕地”究竟指仟么?它的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是什么?作為特定的法律調整對象,需要調整的范圍和邊界是什么?目前都尚未予以明確。法律概念和調整范圍的不明確,是中國濕地法治化管理進程的首要障礙。
3、法律對政府的行為約束不夠
在中國以往的濕地開發利用活動中,政府的作用占據了主導地位,例如20世紀50年代的圍湖造田、70年代的沼澤開墾、80年代的灘涂開發,甚至2 1世紀以來的保護區公路建設、城市濕地地產開發、灘涂水產養殖等等,都屬于政府鼓勵政策引導下的開發活動。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缺少濕地保護意識,忽視濕地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同時現行法律法規對政府不合理開發濕地缺少足夠的法律限制和制約,也導致了濕地資源的持續退化和惡化。
4、缺少專門強有力的法律制度
雖然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已經不乏涉及濕地保護與管理的原則性規定,但是在具體保護措施和管理制度方面,還僅僅停留在按其他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參照執行的階段。針對濕地保護和管理面臨的特有問題,比如濕地資源有償使用、濕地生態用水保障、濕地開發利用許可、濕地系統綜合管理等等,目前還沒有現成的法律規定可以參照,因此也導致在濕地保護管理工作中常常會出現無章可循的被動情況。
5、不同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矛盾
雖然部分法律法規已經列入類似保護“濕地”或者濕地資源的條款,但由于“濕地‘’法律概念不明確,甚至多數法律法規并未將”濕地“作為調整對象,因此一些法律對濕地類型或者濕地相關類型資源的開發利用行為,實際上采取的是默認或者鼓勵的態度,給原本應該加強保護的濕地,又增加了合法開發的壓力。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將沼澤、灘涂等濕地列入到往往被視同為荒地的”未利用地“類型,將濕地保護置于兩難處境。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濕地保護征求意見今截止 有望填補法律空白2013-12-26
-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2013-12-13
- ·《云南省濕地條例》2013-10-11
- ·北京旅游行業貫徹《旅游法》采取23項具體措施2013-07-25
-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2013-07-11
- ·中國首部生態文明建設地方法規正式實施2013-05-21
- ·加快研究起草生態補償條例2013-04-25
-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2013-04-10
- ·高舜禮:《國民旅游休閑綱要》出臺概要2013-03-11
- ·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建設與運營規范2013-03-06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