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法保護濕地 不得擅自在濕地內建建筑物
記者近日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了解到,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將為新疆濕地保護提供法律依據,使新疆豐富的濕地生態系統和濕地資源得到法律保護。
設立專項保護資金
《條例》明確規定,濕地保護應當遵循自然規律,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在過去60年里,新疆的濕地從280萬公頃銳減至148萬公頃,消失近半,濕地面積減少使多種水禽和依賴濕地生存的野生動植物失去生存空間。過度放牧和開墾是造成濕地退化的重要人為因素。
因此,《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的濕地保護意識。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濕地保護科學研究,推廣應用濕地保護先進技術。
《條例》將每年5月25日定為自治區濕地保護宣傳日。同時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濕地保護協調機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濕地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濕地保護。
嚴控建設項目占用濕地
《條例》規定,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占用濕地。因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建設工程、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重點公益性項目建設,確需占用濕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批準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濕地內修建或者擴建與濕地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圍壩、道路及其他交通設施;原已批準修建但不再利用的,應當按照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清理并恢復原貌。
《條例》指出,在濕地內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針對在濕地內實施的帶有危害破壞性質的行為,《條例》也做了明確規定:一是開墾、填埋;二是在禁止捕魚區、禁止捕魚期捕撈作業;三是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的重要繁殖區及棲息地;四是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五是投放有毒有害物質、傾倒固體廢棄物、超標排放污水;六是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以及其他破壞濕地的行為。
同時,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對濕地行使行政管理職責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在濕地內排放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設施;挖塘、取土、采砂、采泥炭、揭取草皮;砍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采集野生植物、撿拾鳥卵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批準實施的行為。
《條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5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兩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此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濕地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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