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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建設與運營規范

      2013-03-06 八達嶺旅游網 標簽: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包括生態旅游示范區的規劃、保護、建設、管理、服務、安全、營銷、教育等方面的規范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國境內開展旅游的各類以自然生態系統為主及與之共生的人文生態系統的區域。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6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9664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
      GB 16153 飯館(餐廳)衛生標準
      GB/T 10001.1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1部分: 通用符號
      LB/T 007 綠色旅游飯店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其他標準涉及的專業術語見附錄A。
      3.1
      旅游資源  tourism resource
      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凡能對旅游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游業開發利用,并可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各種事物和因素。
      3.2
      生態旅游  ecotourism
      以可持續發展為理念,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前提,以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為準則,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和獨特的人文生態系統,采取生態友好方式,開展的生態體驗、生態教育、生態認知并獲得心身愉悅的旅游方式。
      3.3
      生態旅游示范區  prototype-zone of ecotourism attractions
      生態旅游示范區是以獨特的自然生態、自然景觀和與之共生的人文生態為依托,以促進旅游者對自然、生態的理解與學習為重要內容,提高對生態環境與社區發展的責任感,形成可持續發展的旅游區域。
      3.4
      生態旅游區分類  Classifications of ecotourism attractions
      根據資源類型,結合旅游活動,將生態旅游區分為七種類型。
      3.4.1
      山地型  Mountains
      以山地環境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游區,適于開展科考、登山、探險、攀巖、觀光、漂流、滑雪等活動。
      3.4.2
      森林型  Forests
      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游區,也包括大面積竹林(竹海)等區域。這類區域適于開展科考、野營、度假溫泉、療養、科普、徒步等活動。
      3.4.3
      草原型  Prairies
      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游區,也包括草甸類型。這類區域適于開展體育娛樂、民族風情活動等。
      3.4.4
      濕地型  Wetlands
      以水生和陸棲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濕地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游區,主要指內陸濕地和水域生態系統,也包括江河出海口。這類區域適于開展科考、觀鳥、垂釣、水面活動等。
      3.4.5
      海洋型  Seas
      以海洋、海岸生物及其生境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游區,包括海濱、海島。這類區域適于開展海洋度假,海上運動、潛水觀光活動等。
      3.4.6
      沙漠戈壁型  Gobi Deserts
      以沙漠或戈壁或其生物及其生境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游區,這類區域適于開展觀光、探險和科考等活動。
      3.4.7
      人文生態型  Humanities
      以突出的歷史文化等特色形成的人文生態及其生境為主建設的生態旅游區。這類區域主要適于歷史、文化、社會學、人類學等學科的綜合研究,以及適當的特種旅游項目及活動。
      3.5
      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  prototype-zone of national ecotourism attractions
      生態旅游區中管理規范、具有示范效應的典型,經過本標準確定的評定程序后,可以獲得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的稱號。該區域具有明確地域界限,同時也是全國生態示范區的類型或組成部分之一。
      4  示范區規劃
      4.1  示范區應有生態保護與旅游發展專項規劃。
      4.2  編制示范區規劃應遵循,整體優化原則、生態優先原則、生境或景觀完整原則、容量控制原則。
      4.3  先規劃,后建設,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單位編制規劃,并在規劃的指導下嚴格實施。
      4.4  規劃與建設階段應與當地社區等利益相關者進行溝通、協調。示范區內社區的生產、生活活動得到合理控制,不應危害資源和景觀的可持續利用。
      4.5  示范區范圍內的土地利用應按規劃進行統一管理,不應隨意改變土地和建筑的使用性質。
      4.6  規劃應做到尊重和展示自然;尊重地方傳統文化和鄉土習俗,建筑和設施宜使用當地材料,應與自然環境、文化背景協調統一;保護與節約自然資源,充分發揮自然生態系統的功能;設施建設與整體景觀協調。
      4.7  規劃審批應符合相應的審批程序。
      4.8  規劃實施應嚴格有效。
      4.9  規劃內容應包含如下內容:分區、分級土地利用控制;生態環境現狀評估;生態環境容量;生態環境影響因素識別;生態旅游規劃;社區協調規劃;生態環境影響控制;生物多樣性保護。
      5  生態旅游資源
      5.1  生物多樣性
      5.1.1  注重生態系統完整性,應在非生物因子和生態過程等方面加強生態系統完整性建設。
      5.1.2  保持生態系統本土性,禁止或慎用引進外來物種,防止生物入侵,保護古樹名木和原生的鄉土植物群落,防止生態環境退化。
      5.1.3  重視生物多樣性,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管理計劃,將生物多樣性納入監測內容。示范區設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專職人員及咨詢專家。
      5.1.4  生物因子植被良好,動植物資源豐富,物種的生境類型眾多。物種保護措施有效,珍稀物種和瀕危物種能得到重點保護。
      5.1.5  示范區內無捕獵野生動物和破壞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的行為,禁止出售野生動物制品。研究和防治生物危害、生物入侵,合理控制原有的林產品采伐規模。保護區內物種的生存環境,結合示范區綠化等生態建設項目,進行適宜生境的擴大設計。
      5.1.6  調查、記錄和監測國家重點保護和省級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種類,種群現狀、動態分布和生境。識別野生動物活動廊道,必要時可采取人工廊道設計。在野生動物棲息區內的人工設施,控制夜間照明和噪聲,保持天空的自然黑暗,避免驚擾野生動物,不應對夜行動物造成明顯的干擾。
      5.2  資源豐富性
      旅游資源結構合理,規模較大,豐度較好。
      5.3  價值獨特性
      5.3.1  區內獨特的自然景觀具有很高或較高的美學價值、科研價值、文化價值,或與之密切相關的人文景觀價值較高。
      5.3.2  生態資源游憩價值較高。示范區內的人為干擾較少,大部分為自然區域。
      5.3.3  特定資源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缺性,在市場上形成較大影響。
      6  生態環境質量
      6.1  環境質量
      6.1.1  示范區環境質量優良。
      6.1.2  地表水水體清澈。質量應達到或高于Ⅲ類水質GB3838;海水水體質量應達到或高于Ⅱ類水質GB3097。
      6.1.3  空氣質量常年應達到GB3095一級水平。
      6.1.4  保持自然寧靜。示范區內的住宿接待設施的噪聲應達到GB 3096的1類標準:晝間小于55dB,夜間小于45dB。
      6.1.5  進行持續的環境監測,一年中應有85%以上的分析樣品數符合標準要求。特殊生態類型的示范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水體質量指標。
      6.2  生態環境
      6.2.1  區內生態環境的原生狀態保持完整,特色鮮明,生態價值和科研價值較高,物種的原生生境較為完好。
      6.2.2  區內地形地貌完好,無開礦采石、挖沙取土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對于已經造成破壞的地形地貌,應進行整治和合理修復。
      6.2.3  生態系統穩定,恢復能力強,生境較多,物種豐富。具有原生植被且植被覆蓋率高,林相豐富,植物種類多。特殊生態類型的示范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植被指標。
      6.2.4  內沒有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生產活動,無計劃外采伐林木和其他破壞植被的行為。對于坡度大于25°的山體應采取退耕還林還草措施。對珍稀物種應有專項保護計劃。
      6.2.5  區內不應使用化肥與殺蟲劑,遇有大范圍病蟲災害,應采取人工干預措施時,應在生態專家指導下進行。
      6.2.6  區內應進行持續的生態監測,監測記錄完整、準確。
      6.3  資源利用
      6.3.1  不宜利用不可再生資源。
      6.3.2  可再生資源集約化利用程度較高
      6.3.3  土地資源,山地退耕還林還草程度高,土地整治水平高,建設用地控制嚴格。
      6.3.4  水資源
      6.3.4.1  水資源保護程度高,利用率高,用途合理。
      采取“少使用,少處理”,節約并合理使用水資源,提高水資源的綜合利用率。水資源的取用量不對社區生活和自然生態系統造成大的不利影響,確保示范區水源安全、潔凈。
      6.3.4.2  提高污水處理能力和水資源的循環利用率。示范區污水處理率大于90%,污水排放標準應符合或高于已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污水排入自然水體的,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一級標準。排入市政管網的,符合地方“納管”標準。
      6.3.4.3  水源地種植水源涵養林,實施示范區水源保護,生活飲用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6.3.4.4  嚴禁示范區水上交通游覽船只未經處理向水中直接排放污水、污油和傾倒垃圾,旅游營運船應裝備必要的環保設施,安裝污水和污油回收處理設施。
      6.3.4.5  保護示范區地下水水質,減少滲漏污染。示范區采用地下水應合理控制用水規模,溫泉和地下水的開采量不應超過自然補給能力。
      6.3.4.6  示范區內不宜建設小水電項目。
      6.3.4.7  示范區內的接待設施應使用節水設計,總用水量不超過250升/人/天,鼓勵安裝獨立的飲用水系統。
      6.3.4.8  在供水有限的區域,需要實行分級循環使用水資源。   
      6.4  分區利用
      6.4.1  示范區對旅游利用強度實施梯級控制,各區劃分合理,功能明確。從示范區自然景觀的整體協調和優化利用出發,確定功能單元及組合方式,選擇合理的利用方式,在保護優先的原則下,滿足多層次的生態旅游者的需求。
      6.4.2  區劃應考慮景觀資源美學評價、景觀敏感性評價,區內有保護物種的,應采取物種棲息地和食源地的保護措施。
      6.4.3  服務與接待設施選址應設在生態環境低敏感區域或示范區外,規模不宜過大。
      6.4.4  對接待游客人數過多、過頻和過密的區域,宜采取分時段、分區域控制游客規模,以及輪值開放與休游措施,以利于生態恢復。
      6.5  系統整合
      區內各要素形成統一的生態環境系統,類型豐富,景觀協調,互補性強。
      6.6  修復整治
      對區內已被破壞的生態環境,積極修復,并盡量與周邊環境和景觀保持一致性和協調性。
      7  傳統文化保護
      7.1  對于特殊的自然景觀、遺產、文物、古建筑,有較為充足的保護和維護資金,保護措施有效,崗位職責明確,并有專人負責管理。
      7.2  建筑物與景觀協調,示范區與周邊環境協調,氛圍良好。
      7.3  建筑物的形式、材質、體量和色彩應與當地文化、自然環境協調,在色彩、線條和體量上沒有強烈沖突。無明顯的視覺污染。
      7.4  避免建筑物造成景觀明顯改變,保持視野和視廊通暢,重要景觀視域內采取管線地下敷設。宜采用當地材料和無毒、無污染的材料,減少使用鋼鐵等高能耗材料。
      7.5  建筑布局合理,綜合功能優化,考慮風向因素。使用對人體無害的木材和環保型涂料。宜采用被動式太陽能設計、自然通風和節能環保設計。
      7.6  歷史文化:修繕歷史建筑,收集、整理和陳列文獻文物。
      7.7  自然文化:可結合當地自然資源特點,建設專題博物館,開展生態教育。
      7.8  民族民俗文化:應保留傳統節慶、地方戲曲、民俗表演等。
      7.9  宗教文化:尊重和適當表現當地宗教文化??茖W控制香火規模。
      8  基礎設施
      8.1  交通
      8.1.1  合理設計旅游運輸路線與旅游路線,建設適宜生態旅游活動的多級別道路系統,鼓勵采用自行車和徒步等非機動交通方式。
      8.1.2  道路交通建設以實用為原則,示范區外部交通與示范區性質相吻合,區內交通滿足運輸需要,道路布局宜選擇在生態恢復功能強的地域,道路設計宜利用原有的通道,避免對生態敏感地帶進行人為切割。
      8.1.3  區域內外部道路通達性強,沿途有相應的綠化景觀。
      8.1.4  區內道路按照交通路、生態路、景觀路三個方面分區建設,道路交通標識正確規范、設計美觀。
      8.1.5  游覽步道設置合理,普遍采用生態性材料,線路設計符合生態和審美原則。
      8.1.6  示范區道路施工過程中,合理填埋開挖土方,禁止隨意傾倒,避免造成植被破壞與視覺污染。如對重要的生物活動造成人為切割、阻斷危害時,應采用人工工程手段建設生物通道。
      8.1.7  合理設計示范區內的交通路線,控制車輛流量、車速,區內交通統一調度,管理集中。使用低能耗、低排放量和清潔能源的交通工具;道路兩側宜建設綠化隔離帶,減少路面揚塵和噪音。
      8.1.8  設立生態停車場,有足夠的停車車位,管理措施落實到位,設有專人看管。停車場建設與景觀環境相協調。
      8.1.9  在區內不宜修建高等級公路的地帶,鼓勵采用環境友好型的多種特色交通工具和方式。合理控制這些地區的游客流量和活動強度。
      8.2  能源利用
      8.2.1  實施節能計劃。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區內接待設施的能源耗用量控制在500克標準煤/人天以下(采暖和空調不計算在內)。
      8.2.2  節約并合理利用能源,改善旅游區的燃料結構,宜使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區內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率達到80%以上。
      8.2.3  電力設施不影響景觀質量,有妥善處理能源污染的設施和措施。
      8.3  給排水工程
      給排水管道宜埋入地下,保持管道通暢,污水集中處理率高。
      8.4  郵電服務
      無線通訊塔架設立不影響景觀質量,位置設置合理,與示范區內容相協調。其他郵電服務項目方便簡捷,有與示范區內容相符的郵政紀念服務。
      9  服務設施及內容
      9.1  住宿設施
      集中布局,結構合理,檔次齊全,體量適宜,生態特色鮮明。具體要求應符合LB/T 007。
      9.2  餐飲設施與內容
      9.2.1  提供綠色食品,推廣生態餐飲。
      9.2.2  布局合理,達到特色化、多樣化、品牌化,全面利用可再生原材料,禁止食用法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
      9.3  購物設施與管理
      9.3.1  布局合理,注重特色,本地產品開發度高,管理有序。
      9.3.2  示范區外圍土特產品生產規?;に嚻泛图o念品經營形成設計、生產、銷售等產品鏈和產業鏈。
      9.4  娛樂活動
      9.4.1  可根據當地特點適度開展健康的娛樂活動。
      9.4.2  娛樂活動場地選址不能破壞當地生態環境,項目內容應尊重當地風俗,不能引起當地居民反感。
      9.4.3  嚴格禁止黃賭毒。
      10  安全
      10.1  安全保衛機構與人員
      設有專門機構,安全制度健全,人員數量充足。
      10.2  安全執行
      認真執行公安、交通、勞動、質監、旅游等有關部門制定和頒布的各項安全法規,關注員工的職業健康。近3年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10.3  安全設施設備
      10.3.1  特種游覽設備設施安全保障措施健全有效。
      10.3.2  鍋爐、電表等設施設備具有制度性的安全認證,標志齊全有效。
      10.3.3  交通工具、機電、游覽、娛樂等設施設備完好,定期檢修,無超期服役現象。
      10.3.4  員工熟悉安全操作規范。
      10.3.5  消防、防盜、救護等設備齊全、完好、有效。
      10.4  安全警告標志
      區內道路危險地段標志明顯,防護設施有效,安全警告標志齊全、醒目、規范。
      10.5  安全宣傳
      采取游客喜聞樂見的宣傳手段,不拘形式,講求實效。
      10.6  醫療及救護服務
      10.6.1  應設有緊急救援機制,公布緊急救援電話號碼,確保游客能方便地使用援助請求設施,能及時處理游客發出的求助信號。
      10.6.2  設立醫療機構或必要的醫療設備,并配備專職醫務人員和常用藥品,有必要的醫療設施,救護設施齊全。
      10.6.3  可建立定點醫院。
      10.7 安全處置
      10.7.1  高峰期和特殊時段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實施有效。
      10.7.2  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應有預先評估,并制訂有突發事件處理預案,事故處理檔案記錄完整、準確。
      11  衛生
      11.1  環境衛生
      各類場所全部達到GB9664規定的衛生標準。設有專職崗位,負責日常環境衛生管理。
      11.2  廢棄物管理
      11.2.1  垃圾分類收集,清掃及時,污水排放得當。
      11.2.2  遵循廢棄物最小化原則,對廢棄物采取減量排放,可重復使用和回收利用。
      11.2.3  接待服務設施集中區域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
      11.2.4  可使用環保技術進行垃圾處理,實現垃圾的綜合利用和污染最小化,小型社區接待點推廣有機廢棄物的堆肥技術。
      11.3  垃圾處理
      11.3.1  垃圾應及時收集、清理,實現垃圾的分類回收,防止視覺污染。
      11.3.2  垃圾收集箱布局合理,標志統一,外觀整潔,與環境相互協調,及時清理和消毒。
      11.3.3  廢棄電池、污油等危險廢物專門回收。
      11.4  吸煙區
      區分吸煙區與非吸煙區,吸煙區內通風良好,配有消防設備,且管理到位。
      11.5  餐飲衛生
      11.5.1  廚房衛生良好。食品衛生條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餐飲服務配備消毒設備。
      11.5.2  餐飲場所達到GB16153規定的衛生標準。
      11.6  污水處理
      11.6.1  旅游服務設施集中區域配備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排放。
      11.6.2  污水采取管網收集,集中處理,雨污分流。
      11.7  旅游廁所
      11.7.1  布局合理,數量滿足需要,標志統一,美觀醒目,與環境協調。
      11.7.2  處于服務接待設施集中區域外的使用免水沖生態廁所。
      11.7.3  廁所衛生設備設施齊全完好,管理到位。
      12  區域統籌
      12.1  區域范圍
      防止在示范區內出現城市化傾向,小城鎮不應劃入示范區內。
      12.2  產業結構
      12.2.1  示范區邊緣的小城鎮,產業結構宜以第三產業為主,為旅游生產的第二產業為輔。
      12.2.2  傳統民居特色鮮明,不宜大興土木,街區建設不應破壞自然景觀。
      12.3  示范區內鄉村
      12.3.1  庭院經濟
      鼓勵農戶因地制宜發展環境友好型的庭院經濟,通過發展旅游業實現脫貧致富。
      12.3.2  鄉村建筑和街道
      建筑材質、色彩與外觀,應尊重當地傳統,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街道環境整潔,衛生達標。
      13  公共環境與社區參與
      13.1  重視公共環境建設,社會秩序穩定,治安狀況良好。
      13.2  居民對外來游客態度友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設置明顯,用語規范,目的地環境友好。
      13.3  鼓勵使用本地產品和服務,逐步提高當地的采購份額,制定適合社區的培訓計劃,提高其服務產品和農副產品質量,以達到采購標準。
      13.4  遵循社區土地使用補償原則,對示范區內旅游用地的征用,應進行第三方評估,并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等額補償。
      13.5  示范區應從旅游經營利潤中單列出不少于10%的經費用于支持收集和整理區內的自然和文化資料、生態環境保護、生態旅游宣傳、科學研究和生態知識的普及等項目。
      13.6  鼓勵示范區與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合作,開展科學研究,合作推廣研究成果。
      13.7  尊重當地文化及其敏感性,保證當地文化受到恰當的對待。
      13.8  涉及當地文化事務,應咨詢當地居民,滿足他們的合理要求,并真實地反映當地文化價值觀。
      13.9  示范區建設應由當地居民參與決策,并為當地居民提供多種發展機會。
      13.10  社區參與可以采取社區居民會議、項目聽證、參與編制示范區發展與保護規劃等多種形式。
      13.11  示范區應制訂出帶動社區共同發展的專項規劃,規劃應具有可操作性。
      13.12  在同等條件下,示范區內的商業機會和工作機會,優先向社區居民提供。
      13.13  優先培訓和使用熟悉當地自然和文化的地方導游,示范區周邊20公里范圍內的非城鎮人口的社區居民占示范區員工總數的比率大于30%。
      13.14  示范區管理部門應設有負責處理社區關系的機構或人員。
      13.15  示范區在制訂發展規劃和其他重大決策時,應征詢社區居民意見。
      13.16  確保社區意見的表達渠道暢通,對社區意見有檔案記錄,有處理意見,答復和處理率應達到100%。
      14  市場營銷
      14.1  誠信營銷
      14.1.1  宣傳中詳細說明游客權利和義務,向游客提供準確和負責任的信息,使游客對游程有符合實際的期望。
      14.1.2  生態旅游的開發與經營要為旅游行業起到示范和引導作用。
      14.2  市場影響
      示范區的營銷應克服短期行為,立足于提高本區的知名度、美譽度,追求示范區穩定的、可持續的發展。
      14.3  市場宣傳
      突出示范區的生態特色,宣傳資料的設計、制作應突出環保理念,不宜過度包裝、追求奢華,鼓勵采用再生紙印刷品和光盤、互聯網等無紙化宣傳手段。
      14.4  解說系統
      14.4.1  示范區對于解說內容和解說方式應有整體規劃,提供多種解說機會和解說方式,確保信息有效傳達。
      14.4.2  各種引導標識設置合理,與環境協調。
      14.4.3  公眾信息資料特色鮮明,新穎有趣,內容準確,適時更新。
      14.4.4  導游員(講解員)應持證上崗,普通話達標率100%。
      14.4.5  有少數民族居住的示范區可配備少數民族導游。有國外客源的示范區,宜配備數量適當的外語導游。
      14.4.6  解說內容科學,準確,生動有趣,通俗易懂,強化生態知識講解,確保當地文化信息的解釋明確無誤。
      14.4.7  內容編寫應充分聽取當地生態專家和文化學者,以及環境保護志愿者團體的意見。
      15  綜合管理
      15.1  機構與制度
      示范區管理機構設置合理,崗位職責分工明確,各種規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貫徹得力。
      15.2  示范區形象
      形成生動的示范區形象,通過多種形式表達,并采用多種方式推廣。
      15.3  游客中心
      位置合理,外觀與景觀環境相協調,設施齊備,服務項目能滿足游客需要。
      15.4  投訴與處理
      應有專門處理游客投訴的管理程序和制度,對于游客投訴應建立游客投訴意見檔案,存有完整的投訴記錄、處理意見和游客反饋意見。
      15.5  特殊人群服務
      示范區應配備一定量為特殊人群的服務設施,位置醒目方便他們使用。
      15.6  第三方認證
      鼓勵示范區通過ISO9000族和ISO14000族質量認證。
      15.7  綠色采購
      15.7.1  實施物資采購的環保政策,從源頭上進行控制,選擇對有社會責任感的供商,優先利用可再生資源。
      15.7.2  執行環境友好的采購政策,采購具有綠色認證、安全認證標識的產品,區內使用生物可降解化學清潔劑,宜采購大包裝的耗用品,不采購過度包裝的商品,不采購不可降解塑料袋和餐盒,不采購廢棄物處理困難的物資。
      15.7.3  禁止采購受保護的動植物產品。
      15.7.4  嚴格執行每年森林的采伐限額指標,采伐總量不得超過區域內森林的自然生長量。
      15.8  標識系統
      15.8.1  標識系統設置滿足游客需要,布局合理,形式統一,能夠明確無誤的引導交通及游覽。
      15.8.2  在旅游線路和景點集中的地帶設立環境保護標語牌或提示牌,標志牌與景觀協調。
      15.8.3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的指示牌設置合理,設計精美,特色鮮明,突出景區主題,有藝術感和文化氣息。
      15.8.4  圖形符號應符合GB/T 10001.1規定。
      15.9  環境管理
      15.9.1  示范區內建設施工之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社會影響評價,污染處理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15.9.2  制定示范區環境管理方案。對生態環境進行不間斷的持續監測。根據監測情況實施反饋式控制管理,監測超標的實施治理與恢復措施,達標后恢復使用。合理確定示范區生態環境容量,平衡極端環境容量,采取管理措施控制游客活動方式、范圍與路線,確保示范區生態環境質量穩定,防止生態環境惡化。
      15.10  建立責任人制度
      第一責任人應熟悉與日常管理工作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遺產保護的專業知識。
      16  培訓與教育
      16.1  員工培訓
      16.1.1  示范區應制訂員工生態環境教育培訓計劃,落實培訓制度、機構、人員及經費。應有培訓績效評估和改進意見。
      16.1.2  一線服務員工的受訓比率達到100%,年培訓課時達到40學時/人。
      16.1.3  一線員工能為游客提供準確的示范區自然和文化解釋,導游人員能提供高質量的解說與演示,具備良好的溝通技巧,具有處理旅途中各種問題的能力,掌握減少和防止旅游環境負面影響的方法,掌握旅游項目活動的技能。
      16.1.4  特殊生態旅游活動具備有合格資質的人員。
      16.2  旅游者行為指引
      16.2.1  通過生態旅游教育,使旅游者在參與旅游的同時維護、學習、完善、保護示范區。
      16.2.2  采用多種方式對旅游者進行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16.2.3  對示范區內開展的各種生態旅游活動,應制訂有相應的游客守則。守則內容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可操作性強,涵蓋旅游影響的主要內容。
      16.2.4  教育游客在示范區內不隨意拋灑垃圾,鼓勵游客主動收集垃圾,倡導和鼓勵保護環境行為,約束和懲罰破壞環境行為。
      16.3  社區教育
      16.3.1  加強對社區居民的教育,使居民了解生態旅游知識,激發對當地文化的自豪感,增強保護生態環境和文化遺產的自覺性。
      16.3.2  宜將生態旅游教育納入社區的中小學教學計劃中,可將示范區的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知識編入當地的中小學鄉土地理教材中。
      17  認定與檢查
      17.1  認定與檢查由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評定機構負責。
      17.2  示范區評定實施細則見附錄B的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評分細則表。
      17.3  示范區評定應進行游客滿意度調查,參見附錄C的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游客滿意度調查。
      17.4  各有關地區按照本標準進行創建,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則,由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評定機構組織評定或通過授權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定。
      17.5  對申報驗收的區域進行資料和文件審核,并經現場考察后提交審核報告現場考察工作,應吸收所在地區的有關部門參與。
      17.6  對審核合格的區域進行審批,并頒發“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稱號。
      17.7  通過評定的示范區可以使用“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的稱號和標志,證書和徽標由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評定機構統一制定、頒發。
      17.8  對授予“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稱號的區域實施動態管理,定期組織復查。對已獲得“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稱號后,放松管理,致使生態環境質量和旅游服務質量下降,不再符合本標準的區域,評定機構對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取消其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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