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古城招商引資策劃綱要
政策支持
二、鼓勵企業做大做強
10.大力扶持具有發展潛力和競爭實力的企業組建集團,企業組建集團,公司注冊資本可以由規定的500萬元降至300萬元,子公司可以由規定的5家減少為3家。
11.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和繳納各種稅收100萬元以上的縣各類企業,且上述兩項指標年增長率10%以上的,其當年繳納所得稅增量部分的50%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獎勵給企業。
12.本縣工業企業在縣內進行新的投資所興辦新的企業和縣外企業總部或分部落戶在我縣并在我縣納稅的,可享受本政策措施規定的相關優惠待遇。
13.大力支持駐縣部、省、市屬企業的改革和發展。駐縣部、省、市屬企業是我縣當然的重點保護企業,享受本縣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部、省屬企業所辦的學校、醫院等社會事業,3年內逐步移交給地方管理,干部、職工其子女在升學、就業、參軍、戶籍等方面與本縣居民同等對待。
三、放手發展個私民營經濟
14.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外,所有投資領域均向個私民營企業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門坎和實行行業壟斷。
15.對新辦個體工商戶辦理營業執照只收取登記費,屬下崗職工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第一年免交各種規費,對本縣內現有的個私民營企業應交的各項行政事業性規費從本文件下達之日起,除上繳省、市的,一律按規定標準最低幅度減免30%。
16.對個體工商戶一般按核稅辦法征稅,一定兩年不變。對年納稅20萬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和10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按實納稅較上年增長10%、10%~20%、20%以上不同情況,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分別按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30%、40%、50%給企業獎勵。
17.對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民營企業與國有進出口企業享受同等政策。
18.鼓勵新辦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有關優惠政策,按照縣政府《浮梁縣工業園區優惠政策》執行。
四、著力推進農業產業化
19.對認可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實行定額征稅,超額的地方稅收部分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先征后返,一定三年不變。
20.對種植面積達100畝以上或年銷售收入達到20萬元以上的種養專業大戶發展生產經營,以2000年實際繳納稅收為基數,照章納稅后超額部分的50%由受益財政獎返三年。
21.農民在計稅《農業稅》耕地上改種適銷對路效益高的經濟作物的,只收農業稅,免收農業特產稅。對外來投資商以及農村致富帶頭人所從事的種養業、加工業等,自取得收入年度起,三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22.農村經紀人銷售本地農產品納稅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按納稅額中地方收入的10%給予獎勵;納稅5萬元以上的,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按納稅額中地方收入的20%給予獎勵;納稅10萬元以上的,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按納稅額中地方收入的30%給予獎勵。
23.對通過拍買或租賃等形式進行"五荒"資源開發和領辦、創建生態農業和觀光農業項目和基地的,免征個人所得稅,三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申辦者須辦理集體土地證或林地使用權證的,辦證費全免??h政府在農業專項資金安排上,優先安排生態農業和觀光農業項目。
24.支持、鼓勵創建茶葉、大米、食用菌、野生蔬菜等農產品優質品牌。被評為著名商標的,給予創建者1萬元獎勵;被評為馳名商標的,給予創建者5萬元獎勵。
25.農業產業化基地、企業和自然人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合作開發綠色食品的,可享受特別鼓勵類項目的優惠待遇,同時免征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一方的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
五、突出抓好旅游資源開發
26.從2002年開始,縣財政安排20萬元預算資金,用于旅游開發"六個一"工程和重點景區建設的規劃、設計、對外
27.投資者進行旅游資源開發的,除享受特別鼓勵類項目優惠外,還可享受生態農業和觀光農業開發等各種優惠。在旅游點投資建設并經營賓館、商場、文化和娛樂項目的,可享受特別鼓勵類項目的優惠待遇。
28.鼓勵創建旅游品牌。旅游景點建設達到"AA"級標準的,給予開發建設者2萬元獎勵;達到"AAA"級標準的,給予開發建設者5萬元的獎勵;達到"AAAA"級標準的,給予開發建設者10萬元獎勵。
29.經營旅游業的公司或旅游景點承包者,作為縣重點保護單位掛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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