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訴處理辦法
國家旅游局令第32號
《旅游投訴處理辦法》已經2010年1月4日國家旅游局第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F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旅游局局長:邵琪偉
二○一○年五月五日
旅游投訴處理辦法
第四條
第二章
第五條 旅游投訴由旅游合同簽訂地或者被投訴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游投訴處理機構管轄。
需要立即制止、糾正被投訴人的損害行為的,應當由損害行為發生地旅游投訴處理機構管轄。
第七條
第三章
第八條
?。ǘ┮蚵糜谓洜I者的責任致使投訴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
?。ㄈ┮虿豢煽沽Α⒁馔馐鹿手率孤糜魏贤荒苈男谢蛘卟荒芡耆男?,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發生爭議的;
?。ㄋ模┢渌麚p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
(二)旅游投訴處理機構已經作出處理,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ㄈ┎粚儆诼糜瓮对V處理機構職責范圍或者管轄范圍的;
?。ㄋ模┏^旅游合同結束之日90天的;
?。ㄎ澹┎环媳巨k法第十條規定的旅游投訴條件的;
?。┍巨k法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經濟糾紛。
屬于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ǘ┯忻鞔_的被投訴人、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ㄈ┩对V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第十二條
共同投訴可以由投訴人推選1至3名代表進行投訴。代表人參加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處理投訴過程的行為,對全體投訴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投訴請求或者進行和解,應當經全體投訴人同意。
第十五條
?。ㄈ┮勒沼嘘P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本機構無管轄權的,應當以《旅游投訴轉辦通知書》或者《旅游投訴轉辦函》,將投訴材料轉交有管轄權的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并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四章
第十六條
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促使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
第十七條
對于事實清楚、應當即時制止或者糾正被投訴人損害行為的,可以不填寫《旅游投訴立案表》和向被投訴人送達《旅游投訴受理通知書》,但應當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存檔。
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
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收集新的證據,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關當事人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鑒定、檢測費用按雙方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由鑒定、檢測申請方先行承擔;達成調解協議后,按調解協議承擔。
鑒定、檢測的時間不計入投訴處理時間。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一)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旅游投訴調解書》,載明投訴請求、查明的事實、處理過程和調解結果,由當事人雙方簽字并加蓋旅游投訴處理機構印章;
?。ǘ┱{解不成的,終止調解,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向雙方當事人出具《旅游投訴終止調解書》。
調解不成的,或者調解書生效后沒有執行的,投訴人可以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ㄒ唬┞眯猩缫蚪馍?、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ǘ┮蚵眯猩缰兄孤男新糜魏贤x務、造成旅游者滯留,而實際發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費用的。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第五章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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