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0年,江西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某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合同,違反《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該旅行社給予了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2009年6月至7月間,江西省旅游質監所連續接到游客對江西某旅行社的多起投訴。經查,發現該旅行社與游客簽訂的旅游合同,游客所持合同未加蓋旅行社印章,該旅行社所持合同加蓋的是組團部印章而非法人印章,進一步調查發現該旅行社以往所簽合同大多如此。
【處理】江西省旅游局就旅游合同印章的認定問題請示國家旅游局,國家旅游局批復明確指出:“旅行社給游客的旅游合同不加蓋印章,或者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上加蓋部門、門市部等其他非法人印章,均應認定為旅行社未與游客簽訂合同”。據此,按照《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江西省旅游局對該旅行社處以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聽證后該旅行社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旅行社敗訴,現正在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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