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溫泉地方服務標準
溫泉服務范圍與規范引用文件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溫泉旅游水資源運用、服務項目、功能區域與設施、設備要求、安全要求、衛生要求、服務人員要求、服務質量監測與持續改進及其他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溫泉旅游服務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9663 旅店衛生標準
GB 9664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
GB 9665 公共浴室衛生標準
GB 9666 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
GB 9667 游泳場所衛生標準
GB 9668 體育館衛生標準
GB 9669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
GB 9670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
GB 9671 醫院候診室衛生標準
GB 9672 公共交通等候室衛生標準
GB 9673 公共交通工具衛生標準
GB/T 10001.2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2部分:旅游設施與服務符號 GB/T 14308 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GB 16153 飯館(餐廳)衛生標準
GB/T 18971 旅游規劃通則
LB/T 001 旅游飯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沐浴溫泉 hot spring of bath 水溫高于或等于40℃,含有對人體有益微量元素的地下溫熱水或出露泉。
3.2 溫泉旅游 hot spring tourism 以沐浴溫泉為主要內容,體驗溫泉、感悟溫泉文化為主題,達到養生、休閑、度假目的的旅游活動。
4 溫泉水資源運用
4.1 溫泉旅游規劃應以溫泉旅游資源為基礎,符合GB/T 18971的要求。
4.2 開發和使用溫泉資源應取得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取水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有效證明。
4.3 應充分了解溫泉水資源的水溫、泉質、功效等信息,合理運用。
4.4 沐浴溫泉水資源的運用應依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開采。
5 服務項目
5.1 應提供與溫泉旅游相適應的旅游服務項目,以達到養生、休閑、度假目的。對所提供的服務項目進行策劃,確保服務的質量。
5.2 溫泉旅游業應提供的服務項目:
―― 以體驗溫泉文化為主體的沐浴溫泉活動;
―― 圍繞溫泉開展的各項文化或康體活動;
―― 提供餐飲、客房、購物、娛樂等活動項目;
―― 有關沐浴溫泉知識的介紹;
―― 介紹并提供各式溫泉產品。
6 功能區域與設施、設備要求
6.1 總則
6.1.1 溫泉旅游營業場所應配有提供溫泉旅游服務的設施、設備,并予以管理,確保賓客實現溫泉旅游的目的。
6.1.2 整體設施布局合理,與溫泉旅游全過程相協調。
6.1.3 各區域設施配置比例適當。
6.1.4 主要公共區域有殘疾人出入坡道,配備輪椅,能為殘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務。
6.1.5 標志明顯、清晰,符合GB/T 10001.2的要求。
6.1.6 專業設備設施的維護和保養應由取得相關資質證書的員工操作。
6.2 各區域的要求
6.2.1 溫泉接待區
6.2.1.1 應位于正門附近,設置服務臺,為賓客提供問詢、結賬、行李保管等服務。
6.2.1.2 應設有溫泉旅游營業場所示意圖、溫泉水資源水溫、泉質、功效介紹及營業時間、價格等信息公示設施,保證賓客獲取相關信息。
6.2.1.3 溫泉入口處應展示中外文對照的“沐浴溫泉須知”。其內容應包括禁忌、潔身、私人物品及其他注意事項。
6.2.1.4 應有泳衣、泳褲等沐浴用品出售。
6.2.1.5 應設有供賓客休息、等待用設施,如桌椅、沙發等。
6.2.1.6 應有為賓客提供貴重物品保管的設施。
6.2.2 更衣室
6.2.2.1 應分設男女更衣室。
6.2.2.2 室內應配備牢固及標識清晰的衣櫥,應有座位便于賓客更衣。
6.2.2.3 應提供相應化妝設施及用品。
6.2.2.4 室內墻壁牢固,燈光適中,清潔明亮,地面平整防滑。
6.2.3 淋浴區
6.2.3.1 應分設男女淋浴區。
6.2.3.2 沐浴區內整潔明亮。
6.2.3.3 應配置洗發水、沐浴露等洗浴用品。
6.2.3.4 浴室內應設有毛巾鉤。
6.2.3.5 應設置與營業場所面積和賓客容量相適應的衛生間。
6.2.3.6 保持室內空氣流通,無異味,有冷暖調溫設備,通道合理通暢。
6.2.3.7 墻壁應進行防水處理,地面排水通暢具有防滑功能。
6.2.4 沐浴溫泉區
6.2.4.1 應在通往沐浴溫泉區的必經走道中設浸腳消毒池。
6.2.4.2 應在員工通道設置消毒氈。
6.2.4.3 溫泉池
a) 應設置相應的臺階及扶手,便于賓客出入;
b) 應配有完善的給水、排水、溢水設施;
c) 應具有保溫和防滲漏處理;
d) 池邊應光滑無棱角;
e) 地板應使用防滑材料;
f) 室內溫泉空間要高,并有通風換氣、防存霧滴水功能;
g) 出水口處應有明顯溫度標識。
6.2.4.4 溫泉區毛巾架應裝有適量的毛巾掛鉤并進行編號。
6.2.4.5 溫泉飲水處應設在溫泉池附近,便于賓客飲用。
6.2.4.6 新注入的溫泉水應采用自然降溫處理,以保持溫泉原有水質。
6.2.4.7 露天沐浴溫泉區應為賓客提供背景音樂。
6.2.5 沐浴溫泉休息區
6.2.5.1 露天休息區
a) 在溫泉池附近設置供賓客休息的座椅;
b) 視該地區的季節和氣候狀況,提供與營業場所主體設施格調、造型相協調的座椅和遮陽傘。
6.2.5.2 室內休息區
a) 配備有軟座、茶幾、電話、影視或音響等設備,并設有期刊、雜志書架,服務員工作臺;
b) 具備為賓客提供食物及飲料的服務功能。
6.2.6 公共衛生間
6.2.6.1 設置在營業區內,裝飾與整體環境相一致,便于賓客使用。
6.2.6.2 數量、分布應與營業場所的面積和賓客容量相適應。
6.2.6.3 通風良好,光線明亮。
6.2.6.4 應有專供殘疾人使用的通道和男、女衛生間。
6.2.6.5 提供必要的衛生用品。
6.2.7 公共垃圾箱(桶)
6.2.7.1 造型與溫泉旅游營業場所的主體設施相協調。
6.2.7.2 有條件的場所應設置環保型垃圾箱(桶)。
6.2.8 停車場
6.2.8.1 設置在營業場所附近,其面積與營業場所接待規模相適應。按GB/T 10001.2和LB/T 001設置標志。
6.2.8.2 地面平整,劃有車位標志并有回車線。
6.3 綠化區
6.3.1 整體環境綠地率不少于50%。
6.3.2 室內綠化與環境相協調。
6.3.3 設專人專職保養和管理。
6.3.4 無綠化棄管區。
6.4 其它設施
6.4.1 應有與營業場所數量匹配的滅火器及防毒面具等消防設施。
6.4.2 應有報警設施,并按有關規定設置報警器和火警電話標志。
6.4.3 應有急救設施,為賓客提供意外事故的現場臨時急救護理,并具有及時轉移相關醫務單位的用具和交通工具。
6.4.4 應有與營業場所相匹配,適應夜間營業的照明設施,保證沐浴場所安全、舒適、美觀。
6.5 應具備下述設備:
―― 給水設備 、水處理設備;
―― 通訊設備、廣播設備;
―― 電力設備及應急電力設備;
―― 飲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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