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保護改善環境與防止公害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涵養水源、保持水土、調蓄洪水、維系生物多樣性等對生態環境保護有重要作用的區域劃定為生態功能保護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內,實施嚴格的保護措施,禁止建設嚴重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項目,防止生態環境破壞和生態功能退化。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修建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和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等方式加大公共財政對生態補償的投入,落實補償責任,擴大補償范圍,完善補償方式,改善重要生態功能區、重要水源地和自然保護區等重點領域的生態環境質量。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環境保護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強農村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環境污染治理和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防治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畜禽養殖污染、土壤污染、土壤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
鼓勵發展生態農業,提倡綜合利用農業廢棄物,推廣應用沼氣等清潔能源。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禁止將有毒有害的污水直接排入農田和水體,防止土壤、水源和農牧漁產品受污染。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規劃,保護、恢復和發展森林資源。嚴禁采伐尖峰嶺、霸王嶺、吊羅山、黎母山、五指山、鸚哥嶺、阿陀嶺、七仙嶺和其他區域的熱帶天然林。嚴禁采伐水源林、沿海防護林。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有害生物物種進入,并對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種采取措施,防止擴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禁止非法獵捕、毒殺、采挖、加工、售購國家和本省規定實行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禁止在海域、江河、水庫、池塘炸魚、毒魚、電魚。
第三十三條 旅游開發應當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脈、水系、海岸、島嶼的自然狀況,保護風景名勝、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的特色和完整性。
在風景名勝區內,不得進行開山、采石、開礦、挖沙、燒山開墾等破壞自然景觀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應當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開采方法和工藝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進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單位應當妥善處理尾礦礦渣,及時閉坑復墾;對采礦和生產形成的有毒有害物質,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處置。
對因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由采礦權人負責治理恢復,或者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代行治理。
第三十五條 采砂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批準的采砂范圍、數量、方式進行開采,不得破壞河床、河岸、蓄水河壩、橋梁、流域生態環境。
禁止在江河的河床、河灘以及江中沙洲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因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占用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六條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合理開采地下水。保護和改善南渡江、萬泉河、昌化江、陵水河、寧遠河、太陽河、珠碧江等江河和松濤水庫等大中型水庫的生態環境,維持江河、水庫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和水質,防治水污染,保護水資源。
第三十七條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防止污染、破壞。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以及漁業生產等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開發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的資源應當采取有效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嚴格管理填海、圍海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顒?。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劃出一定海域設立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洋自然保護區。
第四章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預防和治理在生產經營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等對環境的污染、破壞及其他有害影響。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逐步建設農場和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因地制宜采取人工濕地、垃圾資源化等方式促進農村污水、垃圾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不能并入城鎮集中處理設施及管網的,應當單獨配套建設污水、垃圾處理設施。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廢水、廢氣、固體廢物處理設施,實行處理有償服務。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環境安全的監管,組織建設區域環境保護設施,管理和處置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消除社會公共環境安全隱患。
第四十一條實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能源政策,逐步改善燃料結構,開發利用少污染、無污染的清潔能源。
嚴格控制建設燃煤電廠。確需建設燃煤電廠的,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合理布局,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禁止在大中城市市區、重點景區和自然保護區建設燃煤電廠。
建設新的燃煤電廠,其煙氣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已建成的燃煤電廠,應當限期配套安裝、使用煙氣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施。
第四十二條加強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應當采取治理措施,保證排放穩定達標。本省從嚴執行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機動車經檢驗不符合制造當時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在用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排氣污染定期檢測。排氣污染定期檢測應當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同時進行。在用機動車未按規定進行排氣污染定期檢測,或者定期檢測不合格的,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機動車燃料質量應當與本省執行的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相匹配,鼓勵、推廣使用燃氣、電動、新能源汽車等環保交通工具。禁止銷售和使用含鉛汽油。
第四十三條 在生產建設、經營和其他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污染環境的行為:
(一)違反有關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夜間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二)在住宅樓和未設置油煙防治設施的商住綜合樓內開設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場所;
(三)在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時,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電磁輻射防護標準,加強對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監測和監督管理。
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權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輻射源的種類、數量、強度、用途等。
電磁輻射建設項目、電磁輻射設備與周圍建筑物之間的防護距離,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電磁輻射強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五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規范設置排污口。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規定的管理權限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登記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不得謊報、漏報或拒報。
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方式等需要作重大變更或者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排污單位應當在需要作重大變更15日前或者發生緊急重大改變后立即向申報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申報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行,建立管理臺賬。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確需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拆除或者閑置。有關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向有權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種類、數量和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條件以及污染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無證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總量和標準排放污染物,禁止以偷排、稀釋、滲井或者以不正當掩埋等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義務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四十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繳納排污費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排污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排污費應當主要用于重點污染源的防治以及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治理,??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不少于一年。未經聯網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自動監控設備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數據有效性審核合格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總量控制、排污費征收、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技術、設備、材料,采取凈化處理、無害處置污染物和其他廢棄物的措施,減少所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降低濃度。
鼓勵引進有利于保護環境且經濟效益高的項目。對節約能源和材料的,無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對本省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項目,應當優先引進。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并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第五十三條 在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域內,排污單位通過提高生產技術、改進污染治理工藝等方式減少排污量的,可以將節余的排放量用于抵銷其新建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十四條 鼓勵削減污染物排放量,降低污染物治理成本,逐步建立和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各類產業園區以及重點排污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危險廢物處理、放射源使用等可能發生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制定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報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企事業單位在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污染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危險廢物處理、放射源使用等環境風險大的單位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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