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規范第四章
2008-12-04
綠維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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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防火與疏散
第一節 防 火
第4.1.1條 商店建筑防火與疏散設計,除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本章各項規定。
第4.1.2條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庫房宜獨立設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庫房如與其它庫房合建時,應設有防火墻隔斷。
第4.1.3條 專業商店內附設的作坊、工場應限為丁、戊類生產,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層數和面積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1.4條 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其它建筑部分隔開;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其它建筑部分隔開。
注:多層住宅底層商店的頂樓板耐火極限可不低于1h。
第4.1.5條 商店營業部分的吊頂和一切飾面裝修,應符合該建筑物耐火等級規定,并采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第4.1.6條 大中型商業建筑中有屋蓋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間)及其兩邊建筑,各成防火分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兩邊建筑高度小于24m則通廊或中庭的最狹處寬度不應小于6m,當建筑高度大于24m則該處寬度不應小于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蓋應采用非燃燒體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兩邊建筑物支承處應為防火構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風要求應符合第3.1.10條的規定。
當為封閉中庭時應設自動排煙裝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設施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1.7條 商店建筑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敞樓梯、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1.8條 防火分區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如有開口部位應設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并裝有水幕。
第二節 疏 散
第4.2.1條 商店營業廳的每一防火分區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兩個;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線距離不宜超過20m。
注:小面積營業室可設一個門的條件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2.2條 商店營業廳的出入門、安全門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并不應設置門檻。
第4.2.3條 商店營業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樓梯間內的裝修櫥窗和廣告牌等均不得影響設計要求的疏散寬度。
第4.2.4條 大型百貨商店、商場建筑物的營業層在五層以上時,宜設置直通屋頂平臺的疏散樓梯間不少于2座,屋頂平臺上無障礙物的避難面積不宜小于最大營業層建筑面積的50%。
第4.2.5條 商店營業部分疏散人數的計算,可按每層營業廳和為顧客服務用房的面積總數乘以換算系數(人/m2)來確定第一、二層,每層換算系數為0.85;
第三層,換算系數為0.77;
第四層及以上各層,每層換算系數為0.60。
第4.2.6條 商店營業部分的底層外門、樓梯、走道的各自總寬度計算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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