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處罰辦法
旅游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與適用
第38號
《旅游行政處罰辦法》已經2013年2月27日國家旅游局第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堵糜涡姓幜P辦法》共九章,其意義在于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國家旅游局局長:邵琪偉
2013年5月12日
旅游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旅游行政處罰行為,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行政處罰的實施和監督,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實施旅游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旅游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ㄒ唬┚妫?BR> ?。ǘ┝P款;
?。ㄈ]收違法所得;
?。ㄋ模和;蛘呷∠鰢ň常┞糜螛I務經營資格;
?。ㄎ澹┴熈钔I整頓;
(六)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ㄆ撸┑蹁N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組織和領導下,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執法協作和聯合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跨地區協同執法機制,加強執法協作,共享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配合、協助其他地區旅游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地區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實施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對在行政處罰中獲取的涉及相對人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內容,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予以保密。
第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行政處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旅游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與管轄
第八條 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授權從事旅游執法的機構,應當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并對該行為的后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機構在委托范圍內,以作出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旅游主管部門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與受委托機構簽訂書面委托書,載明受委托機構名稱、委托的依據、事項、權限和責任等內容,報上一級旅游主管部門備案,并將受委托機構名稱、委托權限和事項向社會公示。
委托實施行政處罰,可以設定委托期限。
第十條 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國家旅游局執法人員應當取得本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縣級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一條 旅游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門管轄。
旅行社組織境內旅游,旅游主管部門在查處地接社的違法行為時,發現組團社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或其副本送組團社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門。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違法行為的處罰,由組團社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二條 國家旅游局負責查處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本地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旅游主管部門的管轄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主管部門確定。
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或者取消出國(境)旅游業務經營資格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作出。
第十三條 旅游主管部門發現已立案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在10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其它部門處理。接受移送的旅游主管部門認為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報上級旅游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旅游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旅游主管部門管轄,或者由相關旅游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旅游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五條 上級旅游主管部門有權查處下級旅游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旅游主管部門查處。
下級旅游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旅游主管部門查處的,可以報請上級旅游主管部門決定。
第三章 旅游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十六條 國家旅游局逐步建立、完善旅游行政裁量權指導標準。各級旅游主管部門行使旅游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考慮下列情節:
(一)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手段、程度或者次數;
?。ǘ┻`法行為危害的對象或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措施和效果;
?。ㄋ模┊斒氯说闹饔^過錯程度。
旅游主管部門實施處罰時,對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違法主體類同的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第十七條 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效力高的優先適用。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兩種以上處罰可以單處或者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ǘ┦芩嗣{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ㄈ┡浜闲姓C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ㄋ模┢渌婪☉攺妮p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5日,改正期間當事人應當停止相關違法行為。
責令改正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可以一并列入行政處罰決定書。單獨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的,應當說明違法行為的事實,以及責令改正的依據、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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