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條例
社會參與與管理規定
第三章 宣傳教育和社會參與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文明意識,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準則、文明出行規范等內容納入中小學思想品德課教學,引導學生從小養成愛護環境、遵守秩序的良好習慣。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本單位職工、居(村)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事項,應當采取聽證會、座談會、登報、互聯網發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鼓勵動員市民參與各項城市管理志愿活動,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志愿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負責門前責任區域的定期清洗,保持整潔有序、綠地完好。
第十七條 機場、港口、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單位負責轄區內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電力、通信、供水、燃氣等企業以及照明、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設施權屬單位,負責各自專業管線、井具、變電箱、控制柜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第十九條 集貿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管理者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負責做好市場內的服務區域劃分、環境衛生、車輛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愛護公共設施,保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四章 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管理活動,相關法律、法規已作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管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管理發展規劃和城市管理有關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市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標準,制定相應的城市管理標準和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主、次干道兩側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外立面整潔完好,出現污損、色彩剝蝕等影響城市容貌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業主單位清洗、維修。
第二十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技術規范。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依法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的,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第二十五條 禁止從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車輛內向外拋擲廢棄物。
第二十六條 設置門店招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經營者應當加強對門店招牌的日常維護,對破損、脫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城市容貌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門店招牌的設置。
第二十七條 臨街店面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經營場所內經營,不得超出經營場所門窗、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堆放貨物或者展示商品。
第二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劃定臨時設攤經營區域,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做好臨時設攤經營區域的管理工作。
擺攤設點應當在區人民政府劃定的臨時設攤經營區域進行。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擺攤設點。
流動餐車和臨時設攤經營區域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經營時間、地點、市容環境衛生等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的,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三十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的,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許可的單位運輸。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排水溝及沉淀池,施工灰漿、泥漿及施工污水應當經沉淀后排放。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應當硬化,并保持平整堅固。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對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查封的施工現場施工。對在查封的施工現場施工的人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勸離,同時可以通知供電、供水企業對施工現場停止供電、供水,但不得影響其他居民的用電用水。
第三十三條 禁止擅自利用樓道、陽臺、屋頂等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三十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從事加工、餐飲、廢舊物品收購或者車輛清洗、修理等的經營性用房。業主、物業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五條 城市道路等基礎設施工程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養護,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專業單位進行管理和養護。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井具、照明等市政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市政設施的日常巡查,發現缺失、損毀的,應當及時組織補裝、更換。
第三十七條 綠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綠化養護技術標準對其管理范圍內的綠地、樹木進行管理和養護。
建設工程范圍內確定保留的綠地、樹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養護。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綠地、樹木,由所在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養護。
第三十八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超標污水和傾倒垃圾。
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域信息檢測系統及水體污染預警機制,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道路、住宅區、廣場、公園使用音響器材或者其他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對居民生活和公共環境的干擾。
第四十條 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并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油煙。
第四十一條 浴室、旅店、美容美發店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向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手續,落實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各項衛生指標應當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前款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每年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取得體檢機構的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第四十二條 在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禁止摩托車通行。
駕駛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條 提倡文明辦喪事和進行祭奠活動。禁止在城市道路、住宅區的公共區域搭設靈棚、停放遺體、擺設花圈挽幛、吹奏喪事鼓樂、拋撒冥紙、焚燒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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