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
相關規定
第三章 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來水、電力、燃氣、電信、有線電視、電梯等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建設工程項目提供臨時性或者永久性服務;
(二)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得為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出具正式的設計施工圖紙;
(三)建筑施工單位和個人、工程監理單位不得承建或者監理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四)出售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出售預拌混凝土。
依照建設規劃管理規定無需領取相關許可證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區、縣級市、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查處違法建設地段責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實行網格化監控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街、鎮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發現違法建設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縣級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報告,對在建的違法建設應當及時制止。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其轄區范圍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報告,對在建的違法建設應當予以勸阻。
物業服務企業在其管理范圍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予以勸阻,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鎮人民政府發現在建違法建設的,應當采取責令立即停止違法建設、查封施工現場、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內容、規劃條件或者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超過合理誤差的建筑部分;
(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超過合理誤差的建筑部分;
(三)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四)已批準進行臨時建設,但不按照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違反規劃條件或者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超過合理誤差的建筑部分;
(五)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違反村莊規劃強制性內容、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超過合理誤差的建筑部分;
(六)其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前款所稱合理誤差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對違法建設進行立案調查后,認為屬于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或者重大、復雜、難以定性情形的,應當書面征詢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其中認為屬于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與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提供的材料不足、難以提出規劃定性意見,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提供的勘驗和測量數據不準確、難以進行定性的,應當協助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現場勘驗和測量。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征詢意見文件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包括具體理由和法律依據的規劃定性意見,補充資料所用時間不計入答復期限。
第二十條 違法建設屬于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除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無法實施拆除的情形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應當依法強制拆除。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需要依法強制拆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報區、縣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批準強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具體組織實施,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縣級市、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配合;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強制拆除的,由區、縣級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具體組織實施,違法建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在鎮轄區范圍內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予以配合;違法建設在街道轄區范圍內的,由區、縣級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配合。
依照本條規定實施強制拆除時,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開展對違法建設的集中清拆行動。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鎮人民政府在組織集中清拆行動和對存在較大執法困難的違法建設組織強制拆除前,可以向公安、城鄉規劃、建設、國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法函,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協助執法函的要求派執法人員到現場協助執法。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集中清拆和存在較大執法困難的違法建設強制拆除行動的領導、統籌和協調,根據實際需要責成公安、城鄉規劃、建設、國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執法行動。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鎮人民政府在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進行公告和催告,嚴格遵守送達和期限等相關要求。
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時,應當制作執法筆錄、現場拍照、錄音錄像。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前自行搬出財物。當事人拒不搬出財物的,應當對其財物進行登記、制作物品清單。物品清單應當加蓋行政機關印章,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財物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
(三)當事人取回財物的途徑和時間;
(四)行政機關的名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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