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
總則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公告第48號
【頒布時間】 2012-10-22
【生效時間】 2012-10-29
【時效性】 有效
《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已經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0月22日
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
(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使用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國家和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包括農村公路的橋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條 農村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和養護并重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方籌資、分級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加大對農村公路的資金投入,促進農村公路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明確相應的人員或者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以及村道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村道的建設、養護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指導、監督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水行政、城鄉規劃、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對建設、養護、管理和保護農村公路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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