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臨時停車管理暫行辦法
規定
第十四條 取得停車泊位管理和收費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經營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在醒目位置公布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價格等部門的監督投訴電話和收費標準;
(二)停車泊位管理和收費人員應當佩戴統一標志;
(三)按規定時間實施停車泊位管理,保持停車泊位內交通標志標線清晰和完整;
(四)維持停車泊位內機動車停放秩序;
(五)禁止超高、超長、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和其他設施損壞的車輛停放;
(六)按規定標準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停車專用票據;
(七)每月的10日前應向市財政管理部門報送本單位的會計報表及發票領用情況;
(八)保障停車安全,杜絕事故隱患。
第十五條 車輛停放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停車泊位工作人員的安排和指揮,按照泊位交通標志標線有序整齊停放車輛;
(二)按規定交納車輛臨時停放服務費;
(三)其他應當遵守的停放規定。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置各類準停標志牌、改變泊位線、移動標線牌,或者設置影響車輛在停車泊位使用障礙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不按規定亂停亂放車輛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單位不按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進行收費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范圍內臨時停車泊位的規劃編制、設置、施劃、日常維護所需經費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
第二十一條 收取的道路停車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由市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實行??顚S?,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的建設、維護以及道路臨時停車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二條 靈山縣、浦北縣可參照本辦法制訂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六)道路上設有燃氣、供排水、供電和光纜等各類管線的檢查井設施周邊、由相關技術規范標準核定的安全使用區域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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