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展會專利保護辦法
專利侵權糾紛調解與行政處理
第三章 展會專利侵權糾紛調解
第十七條 向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訴申請書,包括投訴人與被投訴參展商(下稱被投訴人)的基本情況、投訴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
?。ǘ┖戏ㄓ行У臋鄬僮C明,包括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本、專利權人的身份證明、專利法律狀態證明;
(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八條 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保護專家庫,為展會提供服務。專家庫由知識產權、法律及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
展會主辦方設立的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依據參展合同的專利保護條款調解展會期間的專利侵權糾紛。其組成人員不得少于3人,可以從專利行政部門的專家庫中選聘,也可以請求專利行政部門指派或者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
第十九條 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調解人員與專利侵權糾紛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根據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邮苷箷@謾嗉m紛投訴;
?。ǘν对V進行調查核實;
?。ㄈ┙M織投訴人與被投訴人進行調解;
?。ㄋ模└鶕{查查明情況或者調解情況向展會主辦方提出是否繼續履行參展合同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接受投訴后,應當到被投訴人的展位進行現場調查、送達相關文書,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當場制作調解協議書,并由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效力;不接受調解或者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展會主辦方應當按照參展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展會主辦方對涉嫌侵權的展品,應當要求被投訴人按照合同約定立即采取撤展措施。
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在調解過程中發現參展商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有關情形的,展會主辦方可以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參展合同解除后,被投訴人應當立即撤展。
第二十三條 被投訴人依調解協議執行后有異議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通過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向展會主辦方提出書面意見,并提交相應的證據。
被投訴人的異議成立的,視為原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無效,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投訴人恢復展示,并書面告知投訴人。
被投訴人的異議不成立的,原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
第二十四條 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在調解過程中,對涉及大型機械設備、精密儀器內部結構、產品制造方法以及其他難以判定的專利,可以終止調解,并書面告知投訴人。
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應當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出具相關事實證明或者為其查閱、復印有關的材料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 專利行政部門調解展會專利侵權糾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當場制作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書送達前反悔的,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
第四章 展會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展會中的專利侵權糾紛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條 展會舉辦時間在3日以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認為需要派員駐會的,可以派員駐會,并設立臨時的專利侵權糾紛受理點,接受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依法予以受理。
展會主辦方應當配合,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辦公條件。
第二十八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峤粚@謾嗉m紛處理請求書、證據,以及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資料;
?。ǘ┱埱笕耸菍@麢嗳嘶蛘呃﹃P系人;
(三)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ㄋ模┯忻鞔_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ㄎ澹┊斒氯宋聪蛉嗣穹ㄔ浩鹪V;
?。儆谠搶@姓块T管轄范圍和受理事項范圍;
(七)重復侵權的,請求人還應當提交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民事裁判或者仲裁裁決文書。
專利權正處于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且無效理由明顯成立的展會專利侵權糾紛,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真實、合法。
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是境外的,其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參照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當事人提交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條 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展會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可以到被請求人的展位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詢問當事人,采取拍照、攝像、抽樣等方式調查取證。
第三十一條 展會期間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普通處理程序,依據《廣東省專利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執行《廣東省專利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等相關規定措施,所產生的運輸、倉儲等費用由請求人承擔,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請求人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實用新型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三十二條 專利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爭議不大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一)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僅要求被投訴人停止在本屆展會中的侵權行為;
(二)已經生效法律文書認定專利侵權的;
(三)被投訴的參展展品的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相同的;
(四)其他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除了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外,請求人還應當提供擔保,并提供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對比分析材料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實用新型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的時間距離展會結束不足48小時,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受理的案件,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文書材料送達雙方當事人。
被請求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文書材料24小時內進行答辯和舉證,逾期未答辯和舉證的,不影響專利行政部門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 按照簡易程序處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被請求人申辯期滿后24小時內進行審理,調解不成的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六條 按照簡易程序立案的案件,通過現場對比無法判斷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等案情復雜的,不再適用簡易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專利行政部門查處涉嫌假冒專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專利行政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展會主辦方及參展商應當積極配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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