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
綜合考評與監督管理
第五章 綜合考評
第二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持有《誠信手冊》的企業實行誠信綜合考評制度。
本市企業的綜合考評由注冊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定;市外企業分支機構設在順德區的,由順德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定;市外企業分支機構設在其它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定。
第二十一條 綜合考評以得分制作為評分辦法??荚u周期為1年,考評時間為《誠信手冊》有效期滿前2個月。所有企業首次取得《誠信手冊》或通過綜合考評后的誠信基本分值均為100分??荚u時以企業《誠信手冊》考評周期內的累計誠信得分為基礎進行考核。市外企業誠信保證金賬戶中保證金額不足的,應補足后才能進行綜合考評。
第二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托的機構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動態核查、專項抽查、群眾投訴舉報等途徑,對照各類企業不良行為扣分表(見附表4-1~10)的扣分標準,對違法違規企業和從業人員進行扣分。
企業的不良行為依據下列法律文書或文件認定??鄯终J定時間,以相關文件印發之日為準: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裁決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作出的責令整改通知書或通報批評文件;
(四)經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查證、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五)其它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二十三條 《誠信手冊》考評周期內在本市行政區域承接的工程業務獲得有關獎項或受到通報表揚的,以所獲得的獎章、證書、印發的文件(認定時間以相關獎項頒發或文件印發之日為準)等為依據,按以下標準對企業的誠信進行加分:
(一)質量安全評優:魯班獎50分,其他國家級獎項30分,省級20分,市級10分,區級5分;
(二)科技成果:國家級20分,省級15分,市級10分,區級5分;
(三)示范項目:國家級30分,省級20分,市級15分,區級10分;
(四)行業表彰(含協會):國家級20分,省級15分,市級10分,區級5分;
(五)誠信綜合考評優良的A級企業,下一考評周期加20分;
(六)工程業績:以《誠信手冊》考評周期內合格竣工項目數及規模確定;
具體按照《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良好行為加分表》(見附表5)的計分值進行加分。
第二十四條 綜合考評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根據綜合考評辦事指南,在誠信系統中進行綜合考評申報,提交《誠信手冊》原件和相關資料。
(二)對考評資料齊全的企業,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綜合考評結論,記錄在誠信系統、誠信IC卡及《誠信手冊》綜合考評記錄欄內。
第二十五條 誠信綜合考評等級按照企業提交考評申請時的累計誠信分值,結合企業的誠信記錄,對照如下標準確定:
(一)總得分在90分以上,且考評周期內承接工程項目3項以上,評定為誠信A級企業,表示誠信優良;
(二)總得分在80-89分,且考評周期內承接工程項目1項以上;或總得分在90分以上,考評周期內承接工程項目1項以上3項以下,評定為B級企業,表示誠信良好;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評定為C級企業,表示誠信一般;
1、總得分在60-79分;
2、總得分在80以上,但考評周期內無工程業績或沒有承接工程業務。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評定為D級企業,表示誠信度較差。
1、總得分在60分以下;
2、市外企業法定代表人、駐佛山分支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均未按要求參加業務培訓的。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企業誠信綜合考評結果及時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相關網站公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托的機構,根據企業的誠信等級,實施差異化管理。
(一)誠信A級企業,實行激勵機制,可適當減少對其日常監督檢查的頻率。在參加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時,可免于資格審查。在采用綜合評價法評標的建設工程招投標中,可按規定加分。在同等條件或評分相同的情況下,可優先選擇A級企業作為第一中標人。在評優評先時予以優先推薦。
(二)誠信B級企業,實行正常的監督管理。
(三)誠信C級企業,作為監管的主要對象,適當增加日常監督檢查的頻率;在相關的網站上以適當的方式,提示建設單位慎重選擇該類企業作為工程的參建、合作單位。
(四)誠信D級企業,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并在相關網站上曝光,全面加大對其日常監督檢查的頻率,1年內取消其參加評優評先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予發放或立即予以收回《誠信手冊》。
(一)誠信綜合考評為D級的;
(二)未按要求參加誠信綜合考評的;
(三)資質證書或《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暫扣、吊銷或未通過延期的;
(四)有嚴重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被依法取消或者暫停承包工程業務資格的;
(五)考評周期內受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六)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虛假材料和數據,經查證屬實的;
(七)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動態檢查中,市外企業駐佛山分支機構撤離了系統登記的辦公地址,或未及時辦理辦公地址變更手續的;
(八)考評周期內發生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或發生2宗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九)考評周期內有圍標、串標、嚴重違約、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
(十)對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發出的違法整改通知書拒不執行的;
(十一)考評周期內有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農民工工資行為,或其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
(十二)連續2年無工程業績也沒有承接工程業務的市外企業;
《誠信手冊》被收回的企業,在系統中會被鎖定,市外企業2年后才能申請解鎖和領回《誠信手冊》;市內企業在相應的行政處罰期限結束后或存在問題整改完成后,經市、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方可解鎖和領回《誠信手冊》。在順德區辦理《誠信手冊》的企業,其《誠信手冊》的解鎖及領回,由順德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八條 市外建筑行業企業在我市發生拖欠材料款、農民工工資或被依法處于罰款,不按時支付或繳納的,相應的款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在欠款企業的誠信保證金中扣除,誠信保證金不足于支付的,相關單位依法向欠款企業追繳。
誠信保證金也可作為項目投標保證金。在滿足項目招標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經企業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出具企業繳納誠信保證金的證明,作為投標保證金使用,但不能在中標后轉為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未辦理《誠信手冊》,而在我市從事建筑行業相關工程業務的單位,一經查實,2年內不得在我市辦理《誠信手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涉及數量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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