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
保護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由物業所有權人出資,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隊伍負責;
(四)生產綠地、經營性園林由其經營單位或個人負責;
(五)沿街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門前綠化的責任;
(六)鐵路、公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的綠地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的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已占用的必須限期歸還,并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征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并由城市規劃部門按照調整城市規劃的原則,補償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的綠地。
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占用城市綠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占用城市綠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占用城市綠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并到縣級以上城市規劃和國土部門辦理手續。占用期滿后,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綠地。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地內設置與綠化無關的設施。
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內應當嚴格控制商業和服務經營設施,確需設點經營的,必須向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后,方可在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必須在設計和施工前制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干道綠化帶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設需要,砍伐、遷移城市樹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砍伐、遷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徑八十厘米以上樹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報批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當地居民的意見和綠化專家評審論證結論。
經批準砍伐或遷移城市樹木,應當給樹木權屬單位或個人合理補償。
第二十八條電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門,因安全需要而修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其組織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單位實施。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修剪、遷移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有關單位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可先行實施,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在險情排除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城市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優美、設施安全完好,對影響交通、管線、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樹木及時修剪、扶正,確需遷移、砍伐的,按照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條城市樹木所有權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由政府投資或公民義務勞動在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屬國家所有。
經鑒定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樹名木屬國家所有,收益歸其生存地的單位和個人所有。
(三)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內的樹木,屬該單位所有。
(四)由集體或個人投資經營生產的綠地內的樹木,屬集體或個人所有。
(五)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內的樹木,屬土地使用權人所有。
(六)由個人投資在自住、自建庭院內種植的樹木,屬個人所有。
第三十一條百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劃定保護范圍,確定養護管理技術規范,加強管理。古樹名木生存地的所屬單位和個人,是該古樹名木的管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養護管理,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
嚴禁砍伐、遷移或買賣古樹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二)在樹木和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和懸掛重物;
(三)攀、折、釘、栓樹木,采摘花草,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
(四)損壞綠化的娛樂活動;
(五)以樹承重、就樹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墳;
(七)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各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的綠化補償費、恢復綠化補償費等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顚S茫韶斦块T監督使用,其收取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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