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
規定與責罰
第十二條興寧路、民生路街區的保護和改造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沿街兩側建筑按原有高度控制,地面以上不得超過四層,總高度控制在16米以內;
(二)底層建筑高度4.2米,二層以上各層高度3-3.3米,檐高不小于3.5米,騎樓通廊凈空不小于3.5米;
(三)廊道寬度控制在3-3.5米,柱距控制在3.5-4.5米;
(四)恢復外部色彩原貌或與其相近色彩;
(五)沿街騎樓建筑的外裝修、裝飾恢復原有的風格;騎樓敞廊內不得設置任何臨時設施。
第十三條沿街設置的市政設施、廣告和牌匾應當統一規劃設計并符合有關的技術要求。
第十四條騎樓建筑后方毗鄰建筑的高度、色彩、形式不得破壞騎樓的天際線和騎樓街區的視覺環境,嚴格控制建筑高度。
第十五條在歷史傳統街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有嚴重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貌;
(二)有影響且無法采取措施消除的,按違法情況的輕重予以部分或全部沒收;予以部分沒收的,從地面首層開始依次往上進行;
(三)有影響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城市規劃管理檢查人員依法進行檢查時,被檢查者拒絕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被處以罰款時,罰款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罰沒款全部上繳本級財政。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建(構)筑物,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城市規劃行政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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