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建設用地與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四條各項建設用地必須在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區選址定點。嚴格控制在城市基礎設施不能滿足需要,又無有效措施的地區安排新建、遷建項目;禁止在公路沿線分散安排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使用土地時,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位置、界限。確需改變的,必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的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提供的出讓地塊的位置、范圍、規劃用地性質、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場等各項規劃要求及附圖。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必須附有原出讓合同中的各項規劃要求及附圖。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者在開發和經營土地的活動中,未經原審批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變更出讓合同中的各項規劃要求。
第十七條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用地和學校用地等專用土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廣場、河道、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城市地下管線或者依附防洪堤(墻)建造建(構)筑物。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必需遷建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另行安排。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在城市規劃道路、綠化帶和河道等公共用地兩側使用土地進行建設時,應按規定同時負責一定面積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遷費用。此項公共用地經征用并拆除其地面建(構)筑物后,無償移交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用于道路、綠化或其他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采礦、采沙、取土、填占水域等活動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征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臨時用地必須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轉讓,不得建造永久性建(構)筑物。臨時建設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的,必須在期滿前兩個月,辦理延期手續。使用期滿或國家建設需要時由使用者無條件拆除一切臨時設施,清理現場,退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新建、遷建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擴建需要使用本單位以外的土地的;
(三)需要改變原有土地使用性質的;
(四)依法應當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附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不需要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前,應當征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資料,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定點申請;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齊全后,在法定工作日20天內作出批復。批準的,安排建設用地,并經規定程序報批后,核定建設項目的具體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在6個月內按規定報送建設用地的規劃平面布置圖。建設用地規劃平面布置圖經批準后,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定工作日20天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逾期未報送建設用地規劃平面布置圖,又未申請延期的,原定點申請自行失效;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一年內未申請用地,又未申請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條參加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活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憑土地使用出讓合同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用地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建設,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村鎮規劃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農民個人建房必須在批準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建設。
第四章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七條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的建(構)筑物,應根據建筑總體布局要求、使用性質和具體條件,以陽臺、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為準,向道路規劃紅線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場地,供綠化和敷設管線等使用。后退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在南寧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中規定。
第二十八條建筑物之間的間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還應考慮日照、通風、綠化、視線等要求。
第二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置綠地、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庫)、公共廁所等配套設施。配套設施與建設工程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應當按規劃要求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一條下列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新建、改建、擴建和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橋梁、管線、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
(三)文物保護單位的大修工程及改變原有外貌或者結構體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裝修工程;
(四)需要變動主體承重結構的建筑大修工程;
(五)沿道路或者在廣場設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裝修工程;
(七)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
(八)依法應當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申領: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有關批準文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規劃設計要求編制設計方案,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三)施工圖設計完成后,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其中有關城市規劃內容,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報送下列圖件:
(一)填妥的建設工程申請表;
(二)當年有效的建設工程項目計劃文件;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及原有建筑物產權證;
(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紅線圖;
(五)環保、防疫、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六)全套工程施工圖;
(七)其它文件資料。
第三十四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前條規定的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報送的資料后,應在法定工作日20天內提出審核意見或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工手續,經批準并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在現場放好灰線,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檢驗,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方可破土動工。
屬特殊搶險工程的,應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明理由,經同意后可先動工,并在動工后5天內補辦各項手續。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在一年內開工。逾期未開工又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否則不能頒發綜合驗收合格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無償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第三十九條建(構)筑的使用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使用性質。需要變更建(構)筑物使用性質的,必須報原審批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進行臨時建設,應按規定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筑不得超過兩層,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的,必須報原審批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筑不得改變用途或者買賣、轉讓;使用期滿或城市建設需要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四十一條在新區進行建設的單位或個人不得修建圍墻,確實需要的,經批準可設置通透式圍墻或者以綠籬代替圍墻。舊區范圍內原有封閉式圍墻應逐步改造或拆除。
第四十二條設計、施工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必須按以下規定查驗規劃圖件:
(一)設計單位承擔建筑設計任務時,必須查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要求等有關圖件;
(二)施工單位在承包建設工程業務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批準的圖件;
(三)建筑管理部門在批準施工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嚴格控制舊區范圍內的私房建設。舊區改造范圍內一般不再批準私房的新建、擴建、改建,確屬危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危房鑒定書,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進行維修,但應當在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處理好與相鄰建筑的關系,不得擴大原有占地面積及建設規模,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條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應當統一規劃,相對集中,與村鎮建設相結合。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應當建立國家統一規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測量系統,使用統一的城市地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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