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
總則與流域水資源規劃
【頒布單位】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 2012-01-09
【生效時間】 2012-03-21
【時效性】 有效
(2008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七項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流域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實現流域水資源可持續利用,防治水害,規范本省行政區域內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活動。
流域水資源是指流域內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 流域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流域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水資源規劃、配置、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流域水資源規劃
第五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
流域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流域內的區域規劃包括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
第六條 流域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本省的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綜合規劃應當服從相關江河流域的國家綜合規劃。
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以及與土地利用關系密切的專業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七條 流域綜合規劃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相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征求省有關部門和相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流域水資源保護、治澇、供水等與水利有關的專業規劃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和相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區域綜合規劃由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區域水資源保護、治澇、供水等與水利有關的專業規劃由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編制流域、區域規劃應當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條 流域、區域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規劃需要修改時,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建設水工程,應當符合相關流域的綜合規劃,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報請批準。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應當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對其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流域管理機構未簽署意見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流域綜合規劃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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