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
總則與編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切實保護耕地,促進土地的科學、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活動。
第三條 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格保護耕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保證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二)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效益;
(三)統籌各業、各類、各區域用地,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布局;
(四)加強土地生態建設,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強化土地宏觀調控,加強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四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導土地管理,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項用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修改工作。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土地管理、發展改革、建設、城鄉規劃、經貿、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等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采用統一的人口數據和用地規?,F狀數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從保護耕地、優化用地結構、調整用地布局、節約集約用地、加強生態建設、推進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方面提出目標和任務;從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規模,以及園地面積、林地面積、牧草地面積等方面確定相關指標;并將確定的各類用地控制指標分解到市。
市、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組織劃分土地利用區,重點明確中心城區和城鎮建設用地區的范圍,并根據上級規劃要求和本行政區域土地資源特點,分解落實各類用地控制指標。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上級規劃要求,重點將各類用地控制指標、規模和布局等落實到地塊。
第十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規定土地用途,劃分允許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
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應當劃入允許建設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和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占用的其他區域應當劃入禁止建設區;其他應當劃入限制建設區。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輪規劃實施的評價;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利用遠期目標和近期目標;
(四)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
(五)規劃指標的分解;
(六)環境影響評價;
(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八)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九)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三)允許建設區、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的范圍、確定用地規則及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四)環境影響評價;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規劃大綱。其中,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大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審,其他規劃大綱,由有規劃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規劃大綱評審沒有通過的,不得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四條 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與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總體布局相銜接,不得改變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的布局和規模。
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用地總量和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等約束性指標,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第十五條 城鄉、交通、能源、水利、礦產資源、環境保護等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應當及時調整和修改。
前款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在編制階段應當就用地規模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編制規劃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草案向社會公告。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草案還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各村民委員會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草案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其中,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草案必須進行聽證。聽證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編制規劃的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對未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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