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
總則與制定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的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有關城鄉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轄區、開發區(園區)、鄉(鎮)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相關技術規范。
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用于本區域的相關實施性技術規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城市群規劃,下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按規定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二條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域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或者中心城區,下同)的總體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
縣(市)域總體規劃編制后,可以不單獨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鎮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縣(市)域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 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鄉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村莊規劃。
第十八條 位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位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編制村莊規劃。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鄉和村莊應當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十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參照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執行。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一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審批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修改,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執行。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參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條件和程序,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3-07-29
- ·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條例2013-06-19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批準紹興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2012-12-13
- ·溫州市城市道路建設與管理辦法2012-12-11
- ·關于加強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的若干意見2012-10-24
- ·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2012-08-10
-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衢州市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2012-08-03
- ·浙江省氣象災害防御辦法2012-07-30
- ·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12-07-26
- ·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2012-07-17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