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總則與規劃編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小城鎮規劃,在小城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和房地產、公用基礎設施、鎮容、環境衛生等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小城鎮,是指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制鎮(不含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關鎮)和集鎮。
本條例所稱集鎮是指蘇木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作為農村牧區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條例所稱小城鎮規劃區,是指小城鎮建成區和因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小城鎮規劃區范圍,在建制鎮總體規劃和鄉域村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小城鎮建設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規模適度、保護生態、節約用地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在洪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不得建設小城鎮;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規劃中制定防災措施或者制定搬遷重建規劃。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并按照規定設置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管理人員,具體實施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 小城鎮建設必須編制規劃,要按照規劃進行建設。
小城鎮規劃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承擔規劃編制的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規劃設計資質證書。
小城鎮規劃的編制,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按照優化資源配置,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改善生態環境和高起點、高標準、適當超前的原則進行。
編制小城鎮規劃,應當符合旗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旗縣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農業區劃為依據,并同其他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 小城鎮規劃包括建制鎮規劃和集鎮規劃。
編制建制鎮規劃,應當依據城市規劃法律、法規進行。
編制集鎮規劃,應當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進行。
第九條 小城鎮規劃期限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相一致,近期為五年至十年,遠期為十五年至二十年。
第十條 建制鎮鎮區總體規劃和鎮域村鎮總體規劃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由鎮人民政府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重要工礦區、林區建制鎮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鎮區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審批。
蘇木鄉域村鎮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經蘇木鄉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由蘇木鄉人民政府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小城鎮規劃批準后,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公布。
小城鎮規劃公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同意,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小城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并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備案。涉及小城鎮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必須依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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