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等級旅游景區安全管理規范
第一條為指導北京地區等級旅游景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食品衛生)法》、《風景名勝區條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7775-2003)的規定,評定的各類等級旅游景區。
第三條 等級旅游景區的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等級旅游景區安全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綜合監管、行業監管、專項監管三結合的監管模式。
第四條 等級旅游景區應當根據本單位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完善安全設施、設備,確保旅游安全。
第五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等級旅游景區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籌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景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管理資金的投入,配備必要、有效的安全保障設施;
(四)定期研究本景區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六)負責調查、處理本景區內發生的安全事故;
(七)按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各類旅游突發事件;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等級旅游景區安全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旅游、公安、消防、衛生、安全生產、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對景區安全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建立并完善本景區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三)建立并落實本景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建立本景區的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景區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時通報有關工作信息;
(五)建立生產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本景區各類安全隱患,對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演練,新聘員工應當接受安全教育培訓;
(七)從事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主管部門的培訓和考核,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等級旅游景區應當建立安全管理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對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條 等級旅游景區應當建立生產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對本單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并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
第九條 等級旅游景區應當建立游覽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游客游覽環境的安全。
(一)按照《北京市旅游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景區規劃容量的測算,將游客數量控制在最佳接待容量之內;
(二)完善景區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人員規范操作規程;
(三)在景區內重點部位和危險地域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四)在節假日、黃金周等重點時期設立景區游客安全疏導緩沖區;
(五)禁止游客在未開發或無安全保障的地域開展旅游活動;
(六)景區護園隊等保安人員要加強景區內巡視,禁止游商尾隨游客兜售商品,保證景區內良好的游覽秩序。
第十條 等級旅游景區應當建立安全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向游客提供準確、規范的安全信息。
(一)通過有線廣播、安全須知、宣傳手冊等形式,及時發布地質災害、天氣變化、洪澇汛情、交通路況、治安形勢、流行疫情預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覽安全提示信息;
(二)根據消防、用電以及道路交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景區內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三)完善景區的解說系統,在有條件的區域建設無障礙游覽通道;
(四)景區內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易于識別的安全提示標志;
(五)非游泳區、非滑冰區、防火區、禁煙區等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標志。
第十一條 等級旅游景區應當建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嚴禁違章用電。
(一)景區用電裝置和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配電裝置的清掃和檢修應當按照《北京地區用電單位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景區安裝或者移動電器設備,須由專業技術人員操作,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三)景區內重點用電設備應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對該類裝置的拆卸和移動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等級旅游景區應當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游覽線路的規劃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道路交通條件;運營中的游覽工具須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游覽工具的駕駛員應當經過專業技能培訓;景區內夜間游覽區域應當配備數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明設備。
第十三條 等級旅游景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景區的消防安全。
(一)保持消防通道暢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組織檢查;
(二)建立義務消防隊伍,定期組織所屬員工的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
(三)加強景區內古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護范圍內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動火、用電應當按照《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有森林資源覆蓋的景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專項消防管理;
(五)景區餐飲場所內滅火器材配置點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廚房操作間、燃氣調壓室等重點部位應當設置可燃氣體報警探測器;
(六)景區停車場應當配備專用滅火器材。
第十四條 等級旅游景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和游覽活動的有序進行。
(一)景區內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具備相應的資質;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每日設備運行前,應當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定期維護保養工作;
(二)景區內各類游樂項目的運營場所應當公示安全須知;對游客進行安全知識講解和安全事項說明,并配備相關人員具體指導、幫助游客正確使用游樂設施,嚴禁超員運營;
(三)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勸阻游客的各種不安全行為;
(四)在景區內開展的攀巖、沖浪、漂流、騎馬、拓展、蹦極、速降等特種旅游項目,應當制定內容詳細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提示手冊;
(五)景區內的制高點和高層建筑設施應當安裝避雷、防雷設備,并在每年雷雨季節之前進行檢測和全面維護;
(六)景區應當向參與特種旅游項目的游客推薦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七)景區裝置的電視監控系統應當符合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等級旅游景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景區內生產和銷售食品,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餐具、飲具、酒具等器皿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餐飲場所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
第十六條 等級旅游景區應當建立安全環境監控制度,為游客創造安全的公共環境。景區內環境噪聲應當嚴格執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的規定,景區講解員及導游人員不得使用擴音設備進行講解;空氣質量應當嚴格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的規定。在突發疫情期間,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好防疫警示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條 等級旅游景區應當建立大型活動風險管理制度。舉辦大型活動前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主動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堅持“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條例》進行事前風險評估,制定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等級旅游景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制度,根據各類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突發意外事件后,救援人員能夠按照景區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啟動救援機制,有效開展救援行動。
根據本景區內易發事故的特點建立消防、用電、交通、自然災害事故的應急預案,預案內容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目標、啟動程序、處理與救援程序、緊急處理措施等部分。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并做好記錄。
第十九條 等級旅游景區應當建立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安全事故發生后,景區應當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及北京市旅游局發布的《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規定》,在第一時間內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等級旅游景區將經營場所或大型娛樂項目出租或承包的,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等級旅游景區對各承租單位的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二十一條 等級旅游景區應當設立醫務室,并配備醫務人員。
第二十二條 非等級旅游景區的安全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ΟΟ七年九月十五日北京市旅游局發布的《北京市等級旅游景區安全管理規范(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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