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條例》10月施行
7月30日,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西省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旅游景區景點不得向游客強行出售聯票,旅游景區景點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規劃】
旅游項目開發不得污染環境
《條例》規定,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狀況,并采取相應措施,加強對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保障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防止生態破壞。
旅游項目開發不得污染環境,鼓勵旅游項目開發和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
根據《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旅游業發展需要,可以設立旅游發展專項資金。
【景區】
不得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
《條例》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旅游景區景點擬提高門票價格的,應當依法進行聽證,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向社會公布。旅游收費項目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示。
將不同景區景點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景點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設置聯票的,聯票價格應當低于各單項門票價格之和。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旅游景區景點不得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
【旅行社】
不得以回扣代替導游服務費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的,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及時全額支付導游服務費用。旅行社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購物或者自付費項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導游服務費。
《條例》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應當依法與旅游者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明確約定行程安排、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不得使用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條款。合同約定購物的,應當明確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和停留時間。旅行社轉團或者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應當征得旅游者的書面同意,服務內容及標準不得低于原約定的內容和標準;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的,旅行社不得擅自并團。
《條例》還規定,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旅游運輸合同提供運輸服務。未按照約定路線運輸或者擅自變更運輸工具,增加運輸費用的,旅行社、旅游者有權拒絕支付增加的運輸費用;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退還多收的費用。
【經營者】
脅迫游客購物最高可罰3萬元
《條例》規定,旅游購物場所經營者應向旅游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明碼標價,公平交易,不得脅迫、欺詐、誤導旅游者,不得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或者約定的購物場所購買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以及失效、變質商品需要購物場所退換的,旅行社有義務協助旅游者退換;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先行賠償;旅行社賠償后,可以向旅游購物場所追償。
脅迫、欺騙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額外費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處兩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旅游主管部門對旅游者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者不予受理的理由;經審查,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
旅游主管部門受理的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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