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條例》正式出臺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建成法治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四個全面”指導思想的統領下,浙江省自覺把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從嚴治黨緊密結合起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省委十三屆六次全會精神,努力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走在前列。
旅游法治建設是國家法治體系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依法興旅、依法治旅是深入貫徹“八八戰略”,建設“兩富”、“兩美”和“法治浙江”的根本要求。為了實現把旅游業培育成為“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的戰略目標,切實提高浙江省旅游事業的依法興旅、依法治旅水平,真正實現旅游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9月25日下午,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正式審議,表決通過了《浙江省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條例》將于2016年6月1日實施,《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浙江省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浙江省旅行社管理辦法》《浙江省導游人員管理辦法》將同時廢止。
新《條例》共七章四十八條,將原《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浙江省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浙江省導游人員管理辦法》和《浙江省旅行社管理辦法》進行吸納式修訂,被喻為旅游行業的“小憲法”。該條例立足我省旅游業發展實際,把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作為立法的核心思想,不完全追求立法的系統化,更加突出以問題為導向進行立法,增加法條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發揮好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稐l例》重點對旅游管理體制、旅游促進、旅游規劃、旅游資源開發與旅游度假區管理、導游及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帶薪休假、休閑旅游、文明旅游、鄉村旅游及民宿、旅游景區最大承載量、市場推廣、旅游購物、網絡經營、旅游安全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具備綜合法、規范法和促進法的重要特征。
《條例》為浙江省旅游業的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堅強法律保障和有力武器。國家主要領導人曾指出,“旅游是傳播文明、交流文化、增進友誼的橋梁,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一個重要指標,是拉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在去年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加快培育旅游業成為萬億產業的實施意見》中明確旅游業是建設美麗浙江的生態產業、創造美好生活的民生產業、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支柱產業。坐擁詩畫江南的旅游資源稟賦,浙江省旅游業發展動力強勁,旅游接待游客人數、旅游總收入分別從2004年的1.1億人次、1010.5億元增加到2014年的4.9億人次、6300.6億元,全省旅游綜合實力的不斷增強、產業空間不斷凸顯、發展空間不斷拓展,迫切需要一部切合浙江旅游發展實際的《條例》進行明確、規范、保障和促進。
浙江省旅游局自2009年開始籌備《條例》修訂工作,2014年1月起,浙江省旅游局創新立法模式,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等成立聯合起草小組,正式編制啟動修訂方案。2015年1月,該立法項目正式被省人大常委會列為一類立法項目。根據方案要求,一是整合資源完成立法評估。省旅游局于2014年6月撰寫了立法前評估報告,并順利通過省政府法制辦的立法評估論證。二是深入開展專題調研。認真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赴浙江開展旅游法執法大檢查的反饋意見,赴國家旅游局進行對接;赴北京、上海、內蒙古、云南、吉林等地進行專題調研,充分借鑒兄弟省(市、區)的立法經驗。三是集思廣益做到開門立法。在起草過程中,充分依托互聯網平臺,在省人大、政府法制辦和旅游局官網中廣泛征求意見,開設“旅游學法大講堂”普法專題,設置草案意見征集信箱,并召開專門針對旅行社經營者、景區經營者、民宿經營者、電商經營者等群體的座談會進行交流,適時吸納行業內外優秀建議和對策。在此基礎上,多次召開部門協調會,反復與40多個省級部門、11個地市以及部分人大代表協商,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反復研究、論證和修改,數易50多稿,2015年4月2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5月25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正式審議了《浙江省旅游條例》草案。最終,在各方的努力推進下,9月25日《浙江省旅游條例》(草案)順利通過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正式出臺。
旅游業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性產業,是國民經濟和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兼具朝陽產業、綠色產業和富民產業的特性,已經成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增長點、調整產業結構的重要著力點和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帶動點。當前,浙江省委、省政府將旅游業確定為支撐浙江未來發展的七大支撐產業之一,要求到2017年,全省旅游業總收入達到或接近1萬億元,旅游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提高到6.7%,旅游業被賦予了更多的責任和使命。《條例》的出臺,既有利于進一步保障和促進旅游萬億產業的順利實現,也必將更好地發揮旅游業在調結構、擴就業、增收入、優環境、惠民生方面的積極作用。
盤點:給旅游和旅游者一個美好圖景 《浙江省旅游條例》亮點紛呈令人憧憬
一、創新旅游管理體制,構建產業統籌發展機制,形成旅游業發展合力
《條例》總則明確旅游地方立法的目的、適用范圍、發展原則、政府職責、部門職責以及行業組織,規定旅游業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行業自律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旅游統籌協調和旅游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業促進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同時可采取聯合執法或綜合執法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旅游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組織制定和實施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解決旅游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推動旅游業與相關產業的協調、融合發展。
二、專設第三章突出旅游業促進,為積極打造旅游萬億產業保駕護航
為了進一步體現立法的地方特點,創新旅游業發展模式,《條例》第三章共11條專門規定了旅游促進的:
1.“旅游+”、“1+X”等產業融合的理念植入
第三章 旅游促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促進旅游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商務旅游、購物旅游、休閑旅游、養生旅游、海洋旅游等旅游業態創新,推進互聯網技術在旅游領域的應用,促進旅游裝備制造、旅游文化演藝等旅游新興產業發展。
2.金融、保險支持旅游業發展,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旅游業
第三章 旅游促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促進旅游投資的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機構創新旅游信貸產品和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旅游經營者發行股票、債券等融資產品,支持成立旅游產業發展投資基金,支持保險機構創新旅游保險產品和服務,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旅游業。
3.扶持旅游企業跨界融合做大做強
第三章 旅游促進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培育壯大旅游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扶持特色旅游企業,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的旅游企業,鼓勵發展旅游專業經營機構,推動組建跨界融合的旅游產業集團和產業聯盟。
4.明確落實帶薪年休假,鼓勵政府投資的文博物館、景區減免開放
第三章 旅游促進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促進旅游消費的政策措施,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倡導錯峰休假和彈性作息,免費開放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指導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低價開放或者免費開放,鼓勵開發適合大眾消費的旅游產品。
5.重視旅游形象推廣和新聞傳播
第三章 旅游促進 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本地旅游形象、重點旅游線路、重點旅游資源的宣傳推廣工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應當予以配合。
6.加強旅游休閑度假體系建設
第三章 旅游促進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休閑度假體系建設,拓展城市和鄉村公共休閑空間,健全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完善游客集散中心、景區連通道路等旅游基礎設施,增強公共服務場所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旅游服務功能。
三、增強旅游規劃協調性,對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的設立、建設和管理作出明確規定
1.旅游規劃的效力和銜接性進一步增強
第二章 旅游規劃 第八條 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和調整海洋功能區劃、風景名勝區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游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水利、地質災害防治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
第三款 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符合上級旅游發展規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備案??h(市、區)人民政府的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同時報省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旅游規劃 第九條 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旅游發展規劃和資源生態保護要求,遵循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利益共享的原則。
依法需要經過審批、核準的旅游開發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核準項目前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2.作為旅游產業集聚區、示范區、大平臺的旅游度假區管理進一步科學化、規范化
第二章 旅游規劃 第十條 設立旅游度假區,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旅游度假資源、良好的生態環境質量、優越的休閑度假條件,并具有一定的面積、明確的空間邊界及核心區域;
(二)具備必要的交通、消防、通信、能源、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便捷的外部交通條件,區內及周邊無多發性不可規避自然災害威脅;
(三)具有一定投資規模和影響力,與生態環境相適應的旅游項目;
(四)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旅游度假區分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和省級旅游度假區。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設立、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旅游規劃 第十一條 設立省級旅游度假區,由旅游度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旅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后,由省旅游主管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級旅游度假區經批準設立后,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管理機構,負責旅游度假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兩年內,編制完成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經省旅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后,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省級旅游度假區評價考核機制。旅游度假區經評價考核不合格的,省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旅游主管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旅游度假區。
四、明確旅行社專屬業務,對包價旅游作出明確界定,突破地域限制,旅行社可在全省范圍內設立服務網點
第三章 旅游促進 第二十四條 旅行社可以在全省范圍內設立服務網點。
從事包價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前款所稱包價旅游業務,是指預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游者以總價支付旅游費用的業務。
五、明確傭金與回扣概念,杜絕商業賄賂等不正當利益的滋生
第四章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安排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排的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應當是合法營業并且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二)向旅游者告知購物場所、付費旅游項目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費風險;
(三)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的經營者給付旅行社傭金的,雙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入賬。
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的經營者有損害旅游者權益行為的,旅行社應當將其列入負面名單管理,并報告旅游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
六、創造讓旅游經營者充分享有市場公平競爭的大環境
第三章 旅游促進 第二十條 賓館酒店的用水、用氣、用電、用熱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與工業企業同價。
第三章 旅游促進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交通、食宿、會務等活動和工會組織的職工療養休養活動,可以通過政府采購、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符合條件的旅行社、民宿、農家樂等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
七、大力發展鄉村旅游,鼓勵建設特色小鎮、特色村落,創造性地將民宿列入地方性法規的范疇
第三章 旅游促進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旅游的規劃引導,鼓勵建設具有豐富文化內涵、鮮明產業特色、濃郁鄉土風情、優美生態環境、完備旅游設施的特色小鎮,鼓勵創新村集體經營管理模式,建設具有鄉村特點、民族特色、歷史記憶的特色村落,鼓勵城鄉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興辦民宿和農家樂。
第四章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 利用城鄉居民自有住宅開辦接待旅游者住宿的民宿,具備相應條件的,公安及其消防機構、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發放相關的經營許可。民宿的范圍和條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有利于民宿發展的原則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另行制定。
八、規定封閉式景區與開放式景區游客承載量
第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封閉式景區開放經營前,景區經營者應當向景區主管部門申請核定景區最大承載量;景區主管部門在核定前,應當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意見。
封閉式景區經營者應當在景區入口處公布經核定的景區最大承載量。
第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 開放式景區的最大承載量,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負責核定和公布。
九、對高風險旅游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進行規定
第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并由負責許可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經營水上漂流、滑草、滑道等具有一定風險性的旅游項目,法律、法規未規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十、將文明旅游寫入法規,倡導旅游者健康、文明、誠信、環保旅游
第四章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向旅游者告知遵守文明旅游行為規范的要求,勸阻旅游者不文明旅游行為,并可以在旅游合同中約定旅游者嚴重違反文明旅游行為規范時可以解除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旅游者違反文明旅游行為規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游客不文明旅游記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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