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有兩個問題,第一,名人故居屬于歷史建筑有時可能是文物保護單位,你要在文物保護單位中建展覽館就屬于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按<文物保護法>第23條規定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應報文物行政部門批準,這一申請應由文保單位的管理使用單位提出,并提供申請函、房產證明、涉及出租、出讓等情況的提供合同書或協議草案、基層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二,是設立展覽館的許可,你所說的展覽館事實上是博物館按《博物館管理辦法》規定請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固定的館址,設置專用的展廳(室)、庫房和文物保護技術場所,展廳(室)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展覽環境適宜對公眾開放;
2.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保障博物館運行的經費;
3.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一定數量和成系統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資料;
4.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5.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消防設施;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并應向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博物館設立申請書;
2.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3.資金來源證明或驗資報告;
4.藏品目錄及合法來源說明;
5.陳列展覽大綱;
6.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7.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應同時提交博物館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事項:
1.辦館宗旨及藏品收藏標準;
2.博物館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3.出資人不要求取得經濟回報的約定;
4.博物館終止時的藏品處置方式;
5.章程修改程序。
資料來源:國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