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房地產的,想請專家就田園旅游房地產的土地問題,給一些指示性建議。
田園旅游房地產具備鄉村休閑房地產的一般土地問題,即大部分建設用地為鄉鎮建設用地、集體用地、宅基地和農業生態科技園政策配套用地。
近郊農村,不僅具備發展鄉村休閑旅游的條件,而且可以開發休閑旅游房地產。雖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土地管理上存在較大的障礙,鄉村房地產的法律產權基礎、流通性等方面存在較多的問題,但是,鄉村休閑旅游房地產仍然悄悄地發展了起來。這正在成為房地產的一個分支,也正在從法律的盲區走向商業模式的創新。
田園旅游房地產是鄉村休閑房地產中較易人手運作的一種類型。因“田園”與“人家”的結合,一般存在一定存量的房產,這些房產下的地產已是事實的建設用地。這些房產的選址一般對周邊環境的風水有一定考慮,自然環境一般較好,因此,會出現個人買下敗落的鄉村院落老宅,翻新蓋私人別墅的現象。一些有實力的企業,通過“農業產業開發”、“高科技農業開發”、“旅游開發”等不同的形式,在農村開展圈地運動,靠租用、征用、私人交易等手法,占用了一些土地,建設了一批房地產。如北京一家著名企業就一舉拿下北京郊區20多個古村落進行旅游房地產開發,手筆不小,但如果不能打造出田園旅游房地產的核心吸引力,這個開發的進程將有些曲折。
我們認為,鄉村休閑房地產是中國經濟發展到今天必然形成的一個具有相當需求的市場。國家現有的土地政策對于這一市場的發展并不鼓勵,應該對農村土地流轉進行調整,對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給予支持,使鄉村休閑房地產能夠順利發展,使其成為推動新農村建設的一個有力的工具,帶動區域公共設施配套,交通道路建設,環境整治及衛生安全建設的重要力量,帶動農民生活水品的提高。(鄉村房地產更多內容參見中國旅游報2006年4月3日、10日、17日第7版的《旅游產業導向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因此,此類旅游房地產的土地流轉的法律形式雖然存在瑕疵,但是已經事實存在,如何規范并合理運作需要國家給予更為明確、更為詳細的法律供給。
此類房地產的環境賣點、土地產權和使用權限制,一般以非固定和非永久性建筑為主。產品形式的發展還有待于法律供給的健全。
對于旅游地產我們做過專門的研究,如果你想要進一步的了解的話可以參閱我們的相關研究專題:
有關于旅游房地產的發展,還需要我們更加深入的研究,我們在這里只是拋磚引玉,希望業內的相關專家和研究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