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弄不明白這兩個概念,請專家來幫忙解答吧。
國外對于旅游目的地的研究始于20世紀70年代,最初它被認為是一個明確的地理區域。美國學者岡恩(Clare A.Gunn)于1972年提出了“目的地地帶”的概念。所謂的“目的地地帶”包括:主要的通道和入口、社區(包括吸引物和基礎設施)、吸引物綜合體、連結道路(吸引物綜合體和社區之間的聯系通道)。并且認為這些要素的整合有利于旅游開發的成功。其實這個“目的地地帶”的范圍可以更廣,例如一個國家、一個島嶼或一個城市(Hall,2000;Davidson & Maitland,1997)。這種傳統的觀念,近年來仍為部分學者所堅持。如英國的布哈利斯(Dimitrios Buhalis,2000),就曾明確地提出旅游目的地是一個明確的地理區域,這一區域被旅游者理解為一個具有用作旅游營銷和規劃的政策和法律框架的獨一無二的實體。這些定義無一例外地強調了目的地管理與規劃意義。但是,后來人們逐漸認識到它也可以是一個知覺的概念。如澳大利亞學者李珀爾(N.Leiper,1995)認為目的地是人們旅行的地方,是人們選擇逗留一段時間以體驗某些特色或特征——某種感知吸引力。 國內對于旅游目的地的研究自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定義上多強調它是一種地理空間集合的關系。保繼剛等(1996)認為,一定空間上的旅游資源與旅游專用設施、旅游基礎設施以及相關的其他條件有機集合起來,就成為旅游者停留和活動的目的地,即旅游地;魏小安(2002)從效用的角度指出,旅游目的地就是能夠使旅游者產生動機,并追求動機實現的各類空間要素的總和。也有統籌兼顧者,如楊振之(1996)在《旅游資源開發》一書中除了強調旅游地是一種地理空間集合外,還強調旅游地要形成旅游產業發展的格局。綜上所述,國內外學者由于旅游業所處的發展階段和制度背景不同,對旅游目的地的定義方式和關注重點也各有不同。從范圍上來看,旅游目的地空間范圍有大有小,它可以大到一個城市,一個國家,甚至跨越國家界線,小到一個景區,一個城鎮、村落。從旅游者主體來看,旅游目的地與游客的旅游目的、動機和行為有關,旅游者的旅游目的主要停留在什么地點,最終達到什么地點,這就是游客的目的地,其他地方就為過境地。此外,旅游目的地的形成尚需以下要素:地理空間、基礎設施、接待設施、產業鏈條等。因此,我們認為:旅游目的地是指在一定的空間范圍內,以對客源市場具有吸引力的旅游吸引物為基礎,形成旅游業吃、住、行、游、購、娛六大要素綜合協調發展并能實現旅游者最終目的的區域。而旅游過境地的概念是相對于旅游目的地提出來的。一般說來,旅游目的地含有直接吸引旅游者前往游覽的吸引物;而旅游過境地是指在長線旅游產品中,旅游者在達到或離開主要旅游目的地的過程中所經歷的地方。在旅游過境地,旅游者或單純過境,或作短暫停留并參與消費,或順訪某些景點并參與消費。旅游目的地與旅游過境地,在線路上分別處于“主角”與“配角”的地位,它們之間存在著相互博弈的利益關系。如果把整條旅游線路比作一個舞臺,為了共同演好一幕劇,需要“主角”與“配角”齊心協力,但是,“主角”與“配角”之間的競爭也不容置否。這些在實際中就表現為旅游地之間的聯合和競爭的關系。
以上文章對于提升旅游目的地吸引力,成功打造旅游目的地具有很好的指導意義,一并獻于以供參考,當然也希望業界專家多提意見,以求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