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建筑也稱生態建筑、生態化建筑、可持續建筑。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06)將綠色建筑定義為: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綠色建筑首先從建筑節能起步,建筑節能工作始于20世紀80年代,伴隨建筑節能工作的深入推進,綠色建筑概念也被引入和應用:
2005年10月,建設部、科技部聯合出臺《綠色建筑技術導則》,提出因地制宜發展綠色建筑;
2006年6月1日《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開始實施,并于2007年啟動“100項綠色建筑示范工程與100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
2007年,發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和《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正式啟動綠色建筑評價工作;
2012年4月,財政部與住建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明確要建立高星級綠色建筑財政政策激勵機制;
2013年1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一號文轉發國家發改委和住建部聯合制定的《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凸顯我國政府對大力發展綠色建筑的堅定決心與支持力度;
2013年4月,住建部又發布《“十二五”綠色建筑與綠色生態城區發展規劃》,將發展綠色建筑與綠色生態城區建設相結合,進一步加強綠色建筑推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