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旅游局長談《貴州省旅游條例》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貴州省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貴州省旅游業從弱起步,奮起直追,甩開步伐跨越發展,逐漸縮小與發達地區的差距,成為全省重要的支柱產業。旅游業的快速發展,極大地推動了貴州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吸納了大量就業,大大提升了服務業的發展水平。順應這一發展趨勢,貴州省提出把旅游業培育成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加快建設旅游經濟大省、強省步伐;全面促進旅游業與一、二、三產業和城市化進程的融合,推動旅游業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把貴州省建設成為世界知名、國內一流的旅游目的地和休閑度假勝地,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做貢獻。
貴州省旅游局局長傅迎春說,全省旅游業盡管取得了長足發展,但仍要清醒地看到,與發達地區相比,貴州省旅游業要實現發展速度與運行質量的同步和平衡,亟需強有力的促進措施和法律保障。在這樣的背景下,《條例》應運而生。
由于得天獨厚的生態環境、濃郁的民族風情和涼爽的氣候條件等“貴州特色”是貴州省旅游業近年來取得大發展的“法寶”,而保護多元文化和生態環境,是對全省旅游業核心競爭力的維護。因此,《條例》強調貴州省發展旅游業應當突出“多彩貴州”特色。翻開《條例》,會發現這既是一部促進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法律,也是一部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維護旅游市場秩序的法律,還是一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標志著貴州省依法興旅、依法治旅邁上一個新臺階。
傅迎春介紹,2000年施行的《貴州省旅游管理條例》在促進全省旅游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旅游業迅速發展,特別是10年后的今天,旅游業作為現代服務業,如何能讓人民群眾更加滿意,怎樣把旅游業建設成為全省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向著國內一流、國際知名旅游目的地和旅游強省邁進,必然要求我們要有與新形勢新發展相適應的新理念、新要求、新舉措,《條例》突出發展這個主題,同時又強化規范與管理,是貴州省在“加速發展、加快轉型、推動跨越”的新階段,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重要法律依據。
突出強調政府部門主動作為。
《條例》規定,發展旅游業應當突出“多彩貴州”特色,實行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堅持與多元文化保護傳承、生態環境保護、城鎮化進程相結合,實現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的統一。
此外,針對加快發展旅游業,明確要求縣級以上政府要把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旅游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優化旅游環境;建立和完善解決旅游重大問題的協調機制。推進旅游業與建設、文化、商業、體育、農業、林業、水利、地質、工業、環保、氣象等相關產業和行業融合發展。
建立旅游者先行賠償請求機制。
《條例》規定,旅游景區內旅游項目經營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景區經營者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向相關旅游項目經營者提出賠償要求。旅游景區經營者先行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相關旅游項目經營者追償。
此外,針對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支付工資低于法定標準甚至不支付工資,導致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欺詐、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與自費旅游項目而獲取傭金,進而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條例》規定,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旅行社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公務活動可委托旅行社采購。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公務活動,可以委托旅行社辦理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傅迎春說,這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有利于降低公務活動成本,提高公務活動的效率,同時也有利于旅游企業合情合理合法地參與政府采購,拓展業務空間。二是將公務活動中的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項委托旅行社安排,這是專業分工,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這樣能使公務活動得到高效率、低成本和專業接待服務,同時又嚴格區別于公款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公費濫用的作用,讓公務消費更加透明是治理腐敗的良方。三是符合《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中“允許旅行社參與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的精神。
“這對貴州省各家旅行社是一個利好消息?!辟F陽龍行神州旅行社總經理吳艷興奮地說,旅行社在安排公務活動的交通、餐飲、住宿、會務、考察等方面具有專業經驗和價格優勢,可為公務活動節約成本,避免不必要的人員消耗,提高政務、商務活動的效率和質量。
目前,貴州省不少旅行社都在摩拳擦掌,挑選精兵強將做好籌備工作,他們認為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公務接待是一個很大的“蛋糕”,光這一項貴州省旅行社每年的收入將會增加四成。
不得欺騙強迫旅游者消費。
《條例》提出,旅游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設施上明示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明碼標價。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得作虛假宣傳;不得在法定或者約定的價格外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費用,旅游者自愿給付的費用除外。旅游經營者不得欺騙、強迫旅游者消費。
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
針對一些旅行社在產品銷售中的某些不規范現象,《條例》規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不得擅自變更旅游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改變旅游路線和旅游景點。未參與另行付費游覽項目以及未在旅游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購物的旅游者,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障其正常行程不受影響,不得減少服務項目和降低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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